向不符合条件开发商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被判违法
朝阳华辉苑业主莫先生在状告开发商违约的官司中,发现开发商提交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有问题,于是又将发放此证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推上被告席。昨天,记者获悉,由于开发商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就被许可预售商品房,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莫先生对一审判决仍不满,已提出上诉。
莫先生的代理人王律师向记者介绍,1999年6月,莫先生买下朝阳区华辉苑A栋的一套房屋。后来,莫先生以开发商首都工程公司违约为由将其告到朝阳法院。朝阳法院审理此案时,开发商出示了一份《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这份证据与莫先生当初购房时见到的那份预售许可证的内容有出入。莫先生认为,国土房管局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存在违法行为。于是他又起诉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撤销开发商出示的那份《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法院审理后查明,首都工程公司于1999年分三次付清华辉苑C栋、B栋2号门楼房的地价款;又于1999年底至2000年初分三次付清A栋、B栋1号门的全部地价款。在此期间,国土房管局先后三次为首都工程公司颁发了不同预售范围、不同有效期限但证号相同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莫先生购房时见到的是第二次颁发的。2000年3月29日,国土房管局核发了涵盖A、B、C三栋楼房在内的预售许可证。2001年12月,国土房管局颁发两个《土地使用证》,分别确认1号楼(原为C栋)和2号楼(原为B栋)2号门、3号楼(原为A栋)和2号楼1号门的土地使用者为首都工程公司。
法院认为:《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一首要条件。首都工程公司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明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预售条件。所以,国土房管局为其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应确认该许可证违法。
王律师告诉记者,虽然官司打赢了,但莫先生对一审判决仍有不同看法。比如:被告就同一楼盘甚至同一栋楼房的房屋分多次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判决只认定最后一次核发的许可证违法,对以前几次却没有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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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土地使用证不能预售房屋
自2004年7月1日起,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整栋楼房交清地价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申请预售;已交地价款不足整栋楼的,须补足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据介绍,此举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依法行政,提高效率,完善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机制。目前,公众可以在网上查询北京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今后还可通过语音电话和手机短信查询相关内容。市民在查询房屋预售许可证相关信息时,除应看清楚项目名称外,应该特别注意预售范围等信息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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