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披露多个省市出现了数起利用自动存取款机犯罪的行为,犯罪分子用假币、变造币,通过自动存款机存钱,然后从自动提款机里提走真币,一些媒体将这种犯罪行为称之为“洗钱”。这种定性是否准确?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内反洗钱专家黄苇町,他说这种说法具有本质性错误,洗钱和“洗假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洗钱与“洗假钱”本质不同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人士透露,浙江、江西等地目前有专门的犯罪团伙瞄准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他们通过假造钞票的水印、安全线等技术参数,从而达到一些自动存款机认可的参数指标,这样假币就会像真币一样存入机器,钱也打进了犯罪分子的银行账户,这些罪犯就可以从取款机中“大大方方”地提走真币。
某些媒体在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报道时反复使用“洗钱”概念,对此业内专家提出了异议。
“一个的主体是货币,另一个的主体压根不是货币,这两者怎么能混为一谈呢?”隐性经济学家、反洗钱专家黄苇町告诉记者,洗钱是罪犯将其非法活动收益进行“合法化”的手段。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诈骗,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
“说白了就是让不合法的钱通过某种渠道变成合法的钱。”反洗钱的目的在于制止或限制罪犯使用非法获得钱财的能力。
而假币本身并不是现金财产,更不能认为是非法收入,洗假钱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洗”的压根不是“货币”,黄苇町认为这充其量只是一种诈骗或盗窃行为。
这位隐性经济学家已经注意到时下经常有媒体将这两者概念混淆。
洗假钱属“盗窃”
那么“洗假钱”到底该如何定性?华南理工大学法学研究生叶竹盛认为这种犯罪行为当属盗窃。
首先,该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犯罪分子意欲非法占有银行的货币,客观方面不法分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银行财产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其次,不法分子利用存款机无法辨别的假币,突破其验钞功能的障碍,以获取银行的货币。利用假币是手段,假币是一种工具,盗取货币是最终目的。
他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盗窃犯罪已经从传统的“破家入舍型”发展成“智能窃取型”。使用假币使存款机误认和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使ATM误认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今后还有可能出现表面上全然没有货币的外观,但却能从技术上屏蔽ATM的验钞功能的假币。当然,任何在技术上的防范都有可能出现漏洞,社会安全的最终保障还只能是法律,因此完善法律才是全面保障社会安全的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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