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新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新政策将于今年秋天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记者通过对比以前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后发现,新政策至少出现了五大变化。
■变化1
学生在校期间免交贷款利息
原规定:1999年5月3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自己负担。
新规定: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变化2
还贷年限延长到六年
原规定:学生所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
新规定: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新政策规定,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变化3
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原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指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新规定: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变化4
曝光违约借款学生名单
新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以前下发的助学贷款政策和补充条款中没有相关规定。
■变化5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新规定:新下发的文件提出,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提醒1
毕业一年内可改还款计划
新政策规定,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提醒2
学校要帮银行催收贷款
新政策提出,各普通高校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提醒3
借款范围额度没有变化
以前规定的定范围、定额度的政策意见没有作出调整。按照新出台的政策,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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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大学生已获助学贷款
2002年6月统计表明,全国累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数已达112.5万人,申请贷款人数占全部在校生的12.5%,累计已有35.1万名大学生获得30亿元助学贷款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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