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次垫付高额抢救费 一次次不知该谁来付费
背景
今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交通法规,法规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不管有钱没钱,医院必须先救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5月1日实施以来,这一人性化的规定得到不少市民的赞许。但由于法规的配套服务没有跟上,医院不得不一次次垫付高额抢救费,费用能不能收回成了未知数,医院感觉不堪重负。为此,医疗界人士热切期盼,“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早日出台。
垫付高额费用
医院不堪重负
5月25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伤的李小姐,被交警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因李小姐全身多处受重伤,医院动用了最好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尽力施救,共花掉医疗费用6万余元。李小姐被救活了,那笔高达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医院却不知道该到何处去收。该医院的有关负责人说,因他们的医院紧靠公路,接收的车祸病人尤其多,像这类不知该找谁埋单的情况,在他们医院是屡见不鲜。尤其是新的交通法规实施后,一些车祸病人理直气壮地拒绝交纳医疗费用。
记者随后走访了深圳市内多家大医院,发现大多数医院都遭遇着这样的无奈。各大医院纷纷表示:“为车祸病人治疗后,找不到人埋单”的问题已经成为院方的“头疼事儿”。“车祸病人往往都是重伤,费用动辄成千上万。医院不断垫付高额医疗费用,才两个多月时间,我们已经感觉不堪重负了,真不敢想象今后该怎么办。”一位医院负责人向记者诉苦道。
救助车祸病人
不知该找谁埋单
医院抢救车祸病人的费用到底该谁来负担?记者看到,新的交通法规第75条同时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既然法规对抢救费用支付情况有明确规定,为何医院仍表示不知该找谁埋单呢?
“我们也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才能找到付费的人或单位!”北大深圳医院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一张交警在6月24日开具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确认单”。单上虽然要求填写受伤人、肇事人和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但都缺少联系方式。而处理事件的交警虽然留下了办公电话,也许由于交警经常是在户外工作,留下的电话往往无人接听。“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人员我们都联系不上,法规中提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又没有启动,我们根本不知道该找谁来支付这些医疗费用。”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处的负责人也表示,以前医院在收留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时,会事先留下肇事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或保险卡等,以便抢救之后能有效落实治疗费的问题。而新的交通法规实施之后,交警往往只要医院签收一张“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确认单”,费用问题则丢给医院一句“不用管”。但之后,不论是交警还是保险公司,都没有主动联系医院谈费用的事,医院也找不到相关部门的联系人,不知道怎样才能收到欠款。“从5月份至今,我们医院仅门诊部就遭遇了30多例车祸病人欠费事件,住院部就更多了。后来,医院派专门的‘催款组’负责解决此事,但至今也没有收到欠款。”
医院热切期盼
“救助基金”早出台
采访中,几乎所有医院都表示,认同新交通法规中比较人性化的部门,救死扶伤也的确是医院的本分。但他们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法规时,也能考虑到医院的利益,做好救治之后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不管最后由谁承担费用,起码要有一个落实的程序和组织。同时他们也表示:热切期盼“救助基金”早日出台,卸下医院肩上沉重的负担。
欠款,该哪个部门来管?
抢救车祸病人所用的费用,果真没有任何部门能负责吗?带着这个疑问,记者又采访了交通、保险、卫生等部门。
【交警】
不管费用支付问题
关于此事,深圳市交警局事故处理科的李志宏副科长表示:“新法规”已经明确划分各方的责任,比如医院主要负责救治病人;买了保险的病人,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为其支付抢救费用;而交警的主要职责是勘察现场和收集证据,并在车祸之后通知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至于之后的救治费用,并不属于交警的职责范围,支付或垫付的机构应主动到医院处理费用问题。开具“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确认单”,正是为了作为一个证明,方便医院日后能拿到欠款。
【保险公司】
目前无法费用支付
“自5月1日以来,我们已经收到了一些交警发来的《交通事故支付(垫付)费通告书存根》,但公司目前确实无法处理这些单据。”深圳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负责管理医疗核损的单女士解释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法规上的确规定保险公司要为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肇事车辆支付抢救费用,但他们公司目前只有“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本没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业务,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因此而进行赔偿;二是与新法规同时出台的还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这使“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在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方面与以前有较大的不同,而这方面具体的相关理赔条款和费率还没定出来,所以在赔偿上暂时不能按新的标准实施,目前的处理方式仍和5月1日之前一样。单女士同时表示,这两种情况存在于整个深圳保险业。
当晚,记者又以客户的身份拨打了保险热线95512咨询,接线员也告诉记者,目前车祸方面的理赔事务还是按照5月1日以前的规定进行。并且提醒客户,在发生车祸之后,除有不可抗的因素(如昏迷等情况)外,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备案,否则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
【社会救助基金】
目前尚未启动
除了保险公司,法规中强调的另一个垫付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又在何处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催款组”的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曾为此联系过卫生局、民政局、红十字会……辗转一圈下来,依然找不到相关的管理机构。
为此,记者首先来到深圳市卫生局,但卫生局的有关人员表示,不知道基金由谁负责,要记者到红十字会咨询。
可当记者来到红十字会后,该会副秘书长陈壮告诉记者,红十字会正准备成立的是“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于看到新的交通法规中已经有了一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因此他们的“救助资金”特意将交通事故排除在“危及生命的突发性事故救治”之外,而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他认为应该属于交警局管。
于是,记者再次找到深圳市交警局事故处理科的李副科长,他告诉记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方面的文件还没有下来,不是太清楚具体的事情……无奈之下,记者只好根据交警留在“确认单”上的电话号码拨通了深圳宝安交警大队的电话,向直接负责的交警了解情况。“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确是我们的责任,但很惭愧的是,我们也不知道该往哪里送通知,所以,在没有接到更新的消息之前,我们只能把这部分通知集中起来上交办公室。”接电话的交警对记者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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