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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新的实施办法昨日正式公布。新办法与老办法主要有以下调整:高等学校应建立借款学生的信用档案;贷款经办银行由招标产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根据该办法,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高等学校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高等学校与经办银行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范围内,进行存贷款等方面的全面合作。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贷款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学校管理机构必须对借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学校管理机构应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为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实施通报。
根据“风险分担”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比例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高等学校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根据各校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可以适当调整该校承担风险补偿资金的比例,具体比例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按年度逐一考核确定。
据悉,该办法将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