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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国债买断式回购方案解读
BUSINESS.SOHU.COM 2004年9月9日15:08 来源:[ 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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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流程

  交易日(T日)处理

  成交日,机构投资者申报买断式回购买卖信息,交易主机对申报进行余额检查、撮合和实时过户,并送成交信息到登记公司和券商系统。闭市后,送成交信息至登记公司和交易席位。机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品种的大宗交易,登记公司负责进行履约金检查、冻结和资金结算,清算后,交易所和登记公司比对持股余额。

  到期日(R日)系统处理

  到期日,登记公司冻结融券方证券账户的标的现券;融资方、融券方可以向登记公司申报不履约信息,登记公司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具体见结算业务规则。

  R+1日处理

  登记公司对融资方进行资金余额检查,对不违约的交易进行二次清算,清算后把清算信息按非交易过户格式送上证所交易系统,上证所传给券商。具体见结算业务规则。

  交易要素

  投资者 参与者限定为机构投资者。

  品种 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计划先推出7天、28天、91天等3个回购品种。

  交易方式 1、撮合系统竞价:

  交易单位为手,1手=1000元国债面额。

  单笔最小申报数量1000手,最大申报数量5万手,申报数量必须是1000手的整数倍。

  申报竞价的价格是百元面值国债到期购回价格(净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申报方向:融资方为“买入”;融券方为“卖出”。竞价方式、收盘价确定等同现行债券现货交易。

  2、大宗交易系统交易:

  单笔交易数量10000手以上。

  申报分为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具体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 佣金、经手费按照成交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具体费率同现行同期限标准券回购。

  清算原则 按“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

  首期结算价格=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交易当日应计利息

  到期结算价格=购回价+到期日应计利息

  四大风险控制措施

  1、履约金制度

  概念:为保证双方到期履约,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金。履约金在该笔交易到期日买卖双方完成交收义务后,才予以解冻。

  计算方法:履约金=首次结算金额×履约金比率

  履约金比率的确定:交易所根据历史数据测算不同品种的波动率水平。不同品种设定不同的履约金比率。履约金比率可能调整,调整后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对以往交易不进行追溯调整。履约金固定,不实行逐日盯市,但逐笔冻结。

  根据新国债的期限和回购期限确定履约金比率。初步原则:期限小于10年品种,其7天、28天、91天买断式回购的履约金比率分别是1.5%、3%、6%;期限大于等于10年的则分别为3%、6%、10%。

  2、不履约申报

  概念: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日当日闭市前,如果融资方或融券方无法按期履约,可进行该日到期回购的"不履约申报"。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履约金划归守约对手方;如果双方同时进行了不履约申报,双方履约金划入结算风险基金。

  操作: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3、仓位控制+实时监控

  单个投资者的单一券种国债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国债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从事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

  交易所将对持仓情况实时监控,对负有责任的相应会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买断式回购业务。为增强市场透明度,上证所将在网站上公布各券种买断式样回购每日的确未到期余额。

  4、市场准入制度

  符合条件的会员公司和非会员须向本所会员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买断式回购业务。

  取得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权限的会员或非会员机构出现不满足准入条件的情况,上证所有权限制、暂停或取消其交易权限。

  大事记

  ▲2003年初,财政部提出以二级市场产品创新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的构想,业界开始讨论、研究国债买断式回购和远期交易。

  ▲2003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国债新产品研究小组,启动买断式回购和远期交易业务研究。

  ▲2003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方案设计,其间,多次征求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有关证券公司意见。

  ▲2003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第八次联系会议确定共同推动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

  ▲2004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明确双方总协调人及联合工作机制。

  ▲2004年4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出台。

  ▲2004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定关于国债买断式回购有关结算事宜。

  ▲2004年5月20日,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业务开始。

  ▲2004年7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召开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交流会,部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参会。

  ▲2004年8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方案、交易实施细则和监控方案上报证监会。

  ▲2004年8月11-12日,国债协会在新疆举办"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培训班"。

  交易所与银行间买断式回购异同

  交易所买断式回购(预案)

  定义 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

  业务开展时间 待中国证监会批准。

  市场参与主体 机构投资者。会员公司经核准通过方可自营或代理。会员公司负责选择其客户。

  适用范围 新发国债。与标准券回购分离,即采用买断式回购的券种不再折算标准券。

  报价与结算方式 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次成交、两次清算。

  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系统或竞价撮合系统。

  交易报价对象 到期购回价格(净价)。

  仓位控制 单个投资者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交易价格限制 同现券交易。

  履约保证 履约金,在初次交易时缴纳。

  违约处理 允许不履约,违约方缴纳的履约金支付给守约一方。

  期限限制 初期主要有7天、28天、91天品种。

  回购比例 首期清算价格=上一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交易日当日应计利息

  收费标准 同现行同期限的标准券回购。

  信息披露 上证所将在网站上公布各券种买断式回购每日的未到期余额。

  银行间买断式回购

  定义 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

  业务开展时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1号令于5月20日正式实施。

  市场参与主体 已签署《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银行间市场成员。

  适用范围 所有在银行间进行现券交易的券种都允许进行买断式回购。

  报价与结算方式 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次成交、两次清算。

  交易方式 交易方双方协商定价。

  交易报价对象 任一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券流通量的20%,

  任一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债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仓位控制 利率或者价格。

  交易价格限制 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履约保证 主协议履约保证条款、并允许设置保证金、保证券。

  违约处理 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双方可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限限制 由交易双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91天,不得以任何方式延期。

  回购比例 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收费标准 300元/笔。

  信息披露 及时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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