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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6日,三利公司与老河口市农业机械公司(简称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农机公司将其院内的1号综合楼及2号住宅楼工程发包给三利公司承建。双方约定了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还约定:“若农机公司到时不能付款,此房可按每平方米420元的价格抵付三利公司工程款。”三利公司为农机公司垫付了规划费、勘测费等工程费用共计8.15万元。到2001年7月,农机公司应付工程款75.52万元。但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2001年8月,面对民工、建筑材料供应商的讨债,三利公司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13日中院作出判决,责令农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三利公司71.67万元的工程款,若不能给付,即用三利公司为其承建的2号住宅楼房屋抵付其尚欠的三利公司的工程款83.67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没有上诉。随后,三利公司申请法院进入执行程序。
房产局违规办证
法院判决成废纸
案件审理过程中,襄樊市中院要求农机公司申请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验验收,办理有关手续。农机公司拒不申请。在此情况下,襄樊市中院委托老河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2号住宅楼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2001年11月,质监站做出鉴定:住宅楼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法院遂判决农机公司支付工程款。但当法官前往农机公司执行时却傻眼了:被执行楼房不仅住进了15户农机公司的职工,而且15户职工还都拥有了房产证!
按规定,办理房产证必须拥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质量验收合格证等证件。农机公司没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怎么办理了房产证呢?老河口市房产局张清顺副局长承认,这15户职工的房产证是在未取得质量验收合格证的情况下办理的,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他强调,房产证办理在先,法院判决在后。
2002年2月25日,襄樊中院正式函告老河口市房产局:你局的行为,妨碍了本院的民事判决的执行,使本案权利人关于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利难以实现,同时,你局的行为也违反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予以纠正。但老河口市房产局对此不予理睬。
2002年3月29日,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老河口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产证程序违法,责令房产局依法撤销为15户职工颁发的房产证。面对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老河口市房产局依然是无动于衷。
2004年1月8日,襄樊中院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致函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要求其责令老河口市房地产管理局依照行政复议,撤销15户职工的房产证。对房产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老河口市房产局不仅没有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更未撤销房产证。对房产局的不理睬,老河口市政府竟也无可奈何,襄樊中院生效的法律判决书终成一纸空文。
上级法院已查封
下级法院再查封
不久后,老河口市政府法制办出面协调,提出了农机公司用处理仓库的物资还款,此外如果农机公司若开发临街的房地产,应交由三利公司开发或用土地使用权抵债。三利公司做出妥协,同意协调意见。随后,农机公司处理了仓库里的物资,但钱却没有还三利公司,而且开发临街的土地也准备发包给一家名为思兴的建筑公司。
眼看鸡飞蛋打的三利公司立即申请襄樊中院查封农机公司的临街土地。2003年11月21日,襄樊中院查封农机公司位于胜利路农机公司大门东侧空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可思议的是,一个月后,老河口市法院以农机局为债权人状告农机公司索债案作出民事裁决书,也查封了已被襄樊中院查封的那片土地!
农机公司的临街开发也发包给了思兴建筑公司,查封的土地动工了。三利公司只得又以“重复查封”为由,向老河口市法院提出异议书,同时申诉到老河口市人大、襄樊市人大法工委、襄樊市中院执行局,正当三利公司奔走快要有结果时,老河口市农机公司出了最后的绝招———申请破产。2003年3月5日,农机公司提出破产申请,老河口法院于迅速作出破产裁定。就这样,三利公司的83万余元的工程款转眼之间没有了债务人。
泣血的客商
无尽的疑惑
据三利公司项目经理马波介绍,当年他父亲马旭东带着百万资金来老河口投资,4年过去了,他的父亲已由百万富翁变成了“百万负翁”。每到过年过节,来家中要账者络绎不绝。为了还债,年近六旬的马旭东被迫卖掉了两部小车,远走缅甸再次创业。马波伤心地说,一旦还清债务,马家将考虑是否在老河口继续生活下去。
采访结束,一连串的问号依然萦绕在记者脑海里:判决生效不能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下属部门拒不执行,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查封的土地重复查封,国有土地不经招标就可以发包,“黑”掉工程款者竟会得到有关部门明里暗里的“帮助”……这一系列怪现象在老河口接连上演,为什么有人胆敢无视法律的威严?执法者究竟是执法不利还是受利益驱使?
编后
日前,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原因追根溯源,认为“产生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最直接的就是拖欠工程款所致”。剖析在湖北省老河口市的这起拖欠工程款事件具有典型意义。案中所涉拖欠者之所以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是因为当地一些职能部门凭借手中的权利,为法律判决设置障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助长了吞噬建筑商工程款的恶劣行径,直接导致了民工工资无法兑现。这样的案例希望能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