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小费最高可被罚3万元;旅游合同要明确购物次数;“胡同游”实行特许经营;“拼团”要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市民外出旅游的“保护伞”《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昨经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0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北京市对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听取周边居民意见,并举行听证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时,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经营者追偿。旅游区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不得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首席记者 崔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