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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今天,一些地方出现片面追求国有资产民营化的倾向,采取“管理者收购”(MBO)的途径实现民营化目标,并把它作为一种创新和时尚大加推广,甚至出现一窝蜂式的推广实施,以期带来出色的改革政绩。其实,那种搞运动式的民营化改制, 不能达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目标。
为了使一切劳动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使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得以充分涌流,我们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一种经济增量及其潜能的激发手段,各种形式的民营经济理应得到鼓励和支持。然而,那种以“民营化”为名义,对国有资产的私有化改制,显然不能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也不能成为我国所有制改革的正确目标,
1、民营化不是积极的改革。民营化的基本方式是对国有资产的变卖,它充其量只是一种买卖行经,而不是对产权的一种有效调节,与以往承包租赁等产权调整方式相比较,它具有产权变更的“彻底性”和不可逆转性,由此带来不可纠错的后果,极可能成为少数人侵吞国有资产的“合法外衣”。从民营化的结果来看,它一方面,形成获得经营和占有资产权利的企业家,另一方面,则形成只拥有少量货币的普通而又贫困的劳动者,有的甚至难以维持本人和家庭的生活。由此会形成新的劳资矛盾和一系列的社会稳定问题。对于国有企业因为经营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简单变卖的方式,属于一种“漠视问题症迹”的态度和“抛弃不管”的做法,显然是不科学和不明智的,它绕开了劳动者权益与劳资关系等诸多关键问题,用市场买卖行为代替制度的调整,严格说来,它还称不上一项改革,反而会带来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
2、MBO不符合经济逻辑。 MBO的运行必然出现“主体不对等”、“买卖不等价”的根本性问题。管理者作为买方与国家作为卖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管理者作为企业的实际操作者掌握着企业的资产结构、运行状态和赢利前景等一系列关键信息,它实际上又同时占据了卖方的地位,并操纵着买卖过程。这种买卖双方在相当意义上的“同体性”决定了买卖交易的非对等性,必然导致不等价买卖。在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尚未完全到位,MBO几乎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的前提下,MBO实际上成为许多管理层侵吞国有及公众财富的合法通道,利益与权力的勾结使其实施更加便利。
3、国有企业改革应有的出路与原则。国有企业经营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够清晰,机制不够灵活。对此,可以通过明确划分政府和企业的权利与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权增量的多元化及其适当调整,以形成新的激励和制约格局。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其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当然不排除部分民营化的做法,但这种产权变更和调整必须尊重已有产权事实,尊重民意。国有资产不是许多人想象的那种一般资产,它更应该理解为一种共同利益,一种具有不断增殖能力的资本关系,不是通过一次静态式的“买卖”就能完全了事。所以,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其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和意见,改革设计中必须把解决企业职工的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判断改革方案优劣的首要依据,这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其二,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评估国有资产价格,使其得以足额实现。并通过年薪制、持股分红制等保障经营者及相关技术人员的收入,以充分发挥好市场的激励功能。其三,必须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保证国企改革的正常顺利进行。第四,要正确发挥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一方面,转变政府的职能,不能过多地干预经营事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好资产运行的监督职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保证劳动者及其他公众利益不受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