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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香港郎咸平教授为千百万权益受到侵害的国企业员工仗义执言,反对在中国国企改革中搞MBO——管理层控股,而且是空手套百狼式的实现MBO,引起了轩然大波。我作为一名工运理论工作者,不仅为郎教授的义举感到钦佩,也为某些仍然为“腐败大餐”作辩护的国内所谓的主流派学者感到汗颜。只想对他们问几句:天理何在?公道何在?专家良心何在?!我想说明以下几点:
一、经济管理理论界八十年代中后期就开始的误导
近二十年前,国内经济管理学界曾经向国内各方介绍欧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国企改革经验,典型的是所谓的“撒切尔革命”。撒切尔的改革,竟然被翻译成了“国有企业私有化”,这是极大的误导!经济管理界的许多同仁都知道,所谓的“切撒尔革命”的内涵,恰恰不能译作“私有化”,如果译作“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或者是“工人自治公司制”会更符合实际些。因为,她不是把国企业卖给了私人资本(不排除私营资本少量参股),而是将它主要卖给了本企业员工。并且,是半卖半送的形式。这种卖,有人称之为实行“股东社会”或“民众资本主义”。此后西欧、北欧,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仿效这种做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举不仅并未造成企业大量裁员,而且大大缓和了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有关的详细内容,我国八十年代后期有关文献多有介绍,多数同仁应该是熟悉的。
二、这种“卖”是公然对法律的蔑视,制造社会危机
在我国,行政权力凌驾法律之上的现象至今还很严重,已经成了最大的官场“潜规则”甚至是显规则了。企业改制酿成的劳动纠纷司法机关基本不受理;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在企业改制中的参与权利被粗暴践踏;各种宗法势力都在改制大餐中明目张胆地表演;用搞运动的方法突击甩卖国企等等,仰仗的都是行政权力。这种现象,是对民主政治即“宪政”的反动,卖官潜规则、招生潜规则、改制潜规则、股市潜规则-------,法律出得再多也没有挡住它。任由这种潜规则发展下去,老百姓还指望什么?老百姓没指望了,社会危机就会被它制造出来了。《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本应该对这种“卖”有所制约。因为它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46条)国企改革都要经历企业重大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申请,许可机关在受理后,如果履行听证程序,将使许多丑恶现象暴露而终止。可惜目前,只有水、电等涨价项目搞了听证。听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水、电、气的价格变动,市民是利害关系人,而国企改革的利害关系人,除了债权人、债务人外,最大的群体是职工和他们的家庭——工会、职代会、职工代表、家属代表等(许多国企职工全家在同一企业甚至三代都在一个企业服务)。搞不搞听证,谁来主持,主持人能不能公正主持,看来也是成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究竟能不能破官场“潜规则”的一个检验。
三、基层工会难作为是“潜规则”的又一体现
这一轮改制中,国企工会难作为,无法作为甚至基本上不作为(走过场式的作为不是真正的作为)。原因何在?仍是“潜规则”作怪!工会主席直选只限于典型的非公企业,而且至今只是“试点”,国企的主席是按副职配备搞“等额选举”产生的。他们听命于“上面”,是经营集团成员,改制后持大股、拿年薪,与普通职工不是一个内部利益群体的。所以,你敢为职工说话吗?你要想一想“帽子”是谁给的。企业工会主席也应该是企业的“高管”我们不仅不反对他们应享受高待遇,而且极力赞成。问题有二:一是他们应该由会员直选产生,代表会员和职工群众的利益;二是其待遇不宜与经营者挂钩,可以与企业平均工资挂钩,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主席享受10倍平均工资的待遇也是可行的。这样一来,主席们就可以真正成为对会员负责的了,而且其利益也是与职工集体相一致的,除了会员合议,任何人无权罢免。反之,持大股、拿年薪的经营集团成员竟然是工会主席,这不是“二老板”吗?二老板当工会主席究竟是中国特色还是“潜规则”?(作者单位: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