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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记者李煦、牛爱民)“御生堂”是一家有着400年历史的老字号,然而,竟有其他公司也用“御生堂”的商标从事保健品经销活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过审理,依法对“御生堂”的商标所有权进行了法律上的认定和保护,一审判决3家公司赔偿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据记者了解,“御生堂”的字号来源于明代万历年间的“御生堂”药铺,至今已有400年的历史。1997年6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开发销售中医药药品和保健品。2002年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御生堂”商标注册证,生产非医用营养液等保健品食品。去年3月,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两种保健食品也使用了与“御生堂”商标相似的标识,由此认为生产销售这些商品的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将3家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御生堂”商标注册证,生产非医用营养液等保健品食品,而3家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御生堂肠清茶、御生堂宫廷减肥茶也属保健食品。由于销售渠道相同,使普通消费者无法分辨两个“御生堂”商品的归属,因此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
法院认为,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御生堂”商标,与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签订协议,生产御生堂肠清茶和御生堂宫廷减肥茶,并与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共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家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