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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流业税收改革如箭在弦。节前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目前国税总局正在根据最近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加紧制订有关物流业税收改革的具体办法。据悉,这是国家首次专门对物流企业制订税收政策。
营业税所得税有突破
记者了解到,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国家九部委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在该《意见》中,有关物流业税收政策方面的改革主要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最大的突破点之一。
据介绍,该《意见》提出要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营业税方面的改革,即缴纳从营业收入减掉营业费用以后所得该缴的税。提出要“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对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给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所得税方面,《意见》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以总部为集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企业有望不再“重复纳税”
“该两个税种的改革对我国物流企业来说绝对是大好消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主任贺登才接受记者采访时兴奋地说。贺登才解释说,由于物流业是一个整合性的行业,要同时完成许多环节,当中包括总包和分包的问题。现在物流企业反映重复纳税较严重,问题就在于总包和分包上。比如,某个单位接了单子后,会把公共运输等不同的业务分包给不同的单位,或者是把一个较大的运输量分包给若干小单位。而物流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每分包一次就得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这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复纳税”,很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而营业税改革实施后,企业只需要统一收取价款,分包给别的单位,减掉分包部分后的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税务总局表示“不会太久”
贺登才说,《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只是九部委的一个文件,还不具有最后的操作性,还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细则,下发到各个省、自治区的税务部门执行。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将根据该《意见》精神,抓紧制定物流业税收政策改革的实施细则。由于物流行业的特殊性,每个物流企业的经营模式千差万别,所以国税总局需要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情况进行调研后再制订实施细则。另外一个考虑是,根据该文件的主要精神平衡各行业税收的公平问题。因此,真正实施这些政策需要一个过程,但不会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