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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机动车负全责”须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如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昨日,在首都之窗网站,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建议修改和完善“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
细化事故双方责任
针对机动车负全责引发的广泛争议,法制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建议增加两条条款: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划分,即“以责论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残摩可载一名陪护
对于第二项听证事项,法制委员会作出的修改意见为“成年人骑自行车可以在固定的坐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骑自行车载人;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
立法听证值得推广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认为,北京这次召开的立法听证会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就新法规立法举行听证会,是在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民意方面采取的一次新举措,进行的一次有益的探讨和实践。听证的两大事项尤其是第一项,涉及每一个交通参与人的切身利益,备受关注。
应松年说,这一次举行的听证会是成功的,召开听证会并且借助媒体报道引导社会各界关注立法,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很好途径,同时是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立法实质精神的好途径,是个很好的法制教育方式,值得推广。
应松年表示,这次的立法听证报告的内容还将由人大常委会月底来审查,届时将会有一些新的意见来完善。
相关评论
反应1
立法听证会陈述人之一:卢凤几
保护现场条款还可再细
《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中的处理建议确实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我基本表示满意。各方的责任就是要细化,这样才有利于执法,否则只说个原则,双方就容易发生争执,执法也不容易让当事人满意。
对于机动车一方保护现场的条款,我觉得还可以更细化。如果有第三者破坏现场,司机没有能力保护,也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可能有些不合理,所以,我觉得这一条还要进一步细化。总之,这个报告比原来已经细化很多,采纳了很多意见,比较满意。
反应2
撞人奥拓司机代理律师:曹剑锋
希望上诉时赶上建议实施
报告中关于责任认定的说法比原来细多了,对机动车一方更合理了。
像我代理的新交法实施后首例行人违章死亡案,一审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60%责任,如果按照这个建议的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差距就大多了,这比原来的操作性强多了,“要是上诉能赶上这个建议实施,就好了!”
解读
建议新增条款1
车祸当事人按比例担责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认为,这次立法听证报告是总结了9月3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各位陈述代表的意见后汇总形成的。
应松年说,9月3日召开的立法听证会,各代表的陈述意见反映出不同的交通理念之间、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陈述人对于听证事项的各种意见集中反映了各类冲突。
我们在立法时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利益都给予了考虑,立法反映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应松年认为,人大法制委员会这次提交的立法听证报告,突出了以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为基本点,确保遵守交通规则以保障交通秩序和效率放在重要位置。
“我们希望通过立法,一方面体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一方面也希望规范行人交通法规意识和秩序意识,帮助北京解决道路交通堵塞。”
[点评]:这项建议贯彻了上位法的精神,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双方有一个责任的比例分担问题。
但如果完全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责任,那么机动车的责任可以减轻到什么程度。我希望全国的大法能够明确规定。机动车负担10%的责任比例可能是合适的,但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但我相信,国家大法将会尽快对此作出修改规定。
此外,立法中是否还可以考虑在封闭的道路上比如高速公路上,规定不允许行人在上面行走。如果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机责任是不是还可以减轻一些。开车的人只要尽到注意义务并依照正常速度行驶,如果行人突然冒出来,在封闭道路上是不是可以减轻到5%的赔偿比例。
建议新增条款2
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赔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
一是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立法听证报告中建议明确细划“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中的“减轻”额度:行人违章,机动车一方可以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只要在这三个前提下,机动车一方责任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听证报告建议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的这个新修改是解决交通事故问题的关键。
先行赔付能确保受伤的行人及时得到救助,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这样出现事故后双方就不会扯皮,不用再等了,事故双方当事人都能首先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赔偿。”此外,立法听证报告还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了细化。
建议修改条款1
“机动车负全责”有三前提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69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在昨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昨日发布的《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中,就“机动车负全责”设定了三个前提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该三个条件,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该三个前提条件为:一、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却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二、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既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又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即及时采取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且,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及时报案、保护现场,那么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此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点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是谁的,谁大谁小,行人出事后,司机应当立即报案,如果不报案你就有责任,这对于司机也是一个压力,有利于受伤行人及时得到抢救,有利于划分清楚事故责任。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姝廖卫华申剑丽刘英才
点评人:应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