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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的延伸阅读 |
《劳动法》制定者:《劳动法》有太多滞后 对于目前中国的经济现状来说,《劳动法》已经有太多滞后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了>>>全文 《劳动法》遭遇“透明”的尴尬 90%以上的企业主在公然违反法律,不到劳资矛盾爆发的一天,处于被保障者地位的工人似乎也不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全文 劳资纠纷尖锐 《劳动法》绝对不能修改? 近几年,劳资纠纷变得更复杂和尖锐起来。劳资纠纷从过去的个人转为集体化和规模化>>>全文 劳资纠纷屡见不鲜 工资支付规定预示着什么 现状:劳资纠纷屡见不鲜 目前,拖欠工资、拖欠加班费、工伤不给补偿等各类不法行为,不时侵害着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之而来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原因:“卖方市场”务工者受制 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饱和状态制约着劳动力的选择空间,这也是务工者对于工资支付现实“敢怒不敢言”的重要原因…… 立法:法规出台如何保证 如何保证工资支付规定的执行,这是此法规意义的关键所在。北大社会学系的夏学銮教授提出,采取国际通行的支付手段是按时、足额给付工资的重要手段……>>>全文 |
编者按:一部《劳动法》,几多烦心事。
在采访中,我们的记者经常遇到企业主这样的质疑:一部90%的企业都不在执行的法律,你说它的意义和价值在哪里?事实是不是已经清楚地说明现行的《劳动法》滞后和亟待修改?
这边厢,劳资的激烈冲突对于法律本身的适用性,提出了严峻挑战。法律是平衡器,是社会公平的保障,如果达不到这样的效果,也许真的就是要仔细考量立法与执法的重大问题了……相关专题:关注三农中国
新闻提要
10月6日上午8时左右,深圳某公司发生罢工事件。事情发生的诱因众说纷纭,据说是该厂长期以来违法侵犯员工利益、超时加班、薪水过低。
如果处罚,该公司将被罚数千万元
立太律师事务所针对此事为员工们列出一张工资清单:根据有关规定,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每月610元,依据我国劳动法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以及各种补助、津贴,以610元为基数,每月法定劳动时间为21天,每天8小时,每月总时间为168小时,每小时工资报酬约为3.6元,加班84小时的工资最低要有452元(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150%),合计为1062元,这是21个工作日的标准。
而据该公司员工的说法,他们每个月工作的时间不是21天,而是30天。那样的话,延长工作时间就不是84小时,而是192小时,工资总额接近2000元。这和该厂支付的工资只有400~600元,这么大的反差令人触目惊心。
事情闹大以后,引起了各个媒体的强烈关注。在深圳有关部门的督促下,厂方才承诺将按照深圳有关规定调整员工薪水。10月8日,记者在该厂看到厂方贴出来的公告,公告承诺:调整以后工人的底薪将定为610元,平时加班费每小时5.467元,周六周日加班每小时7.23元,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每小时10.955元。这基本符合有关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厂方面表示,事情已经得到完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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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情真的解决了吗?
就工人方面来说,虽然大多数已经复工,并且拿到按新的标准开发的工资条。但法律界人士建议,这些工人应该尽快启动诉讼程序。因为工厂不能只答应支付最低工资就可以,工厂还必须将在此之前它应发的工资(最低工资610元加上法定加班费)和工人实际所得的差额补还给工人。
个别地方以牺牲工人的身体、利益来发展经济,是每一届中央政府都不希望看到的事情。法律界人士表示:任何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台湾等企业来内地投资都应该建立在一个遵守法律规则上进行投资。任何一个企业到一个东道国投资,都必须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法律。企业要依法经营,政府要依法监督。作为员工在其权益受到侵害以后,要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员工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而该厂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远远超出了每月延长劳动时间36个小时的规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的标准处罚,以延长劳动时间84小时计算,可处罚款4800元,3000名员工的厂子,处罚数额可以达到每月数千万元,这足以让任何一个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时驻足三思。企业应该认识到:违法加班加时为企业带来负面作用和潜在危机将远远大于短期所带来的效益。
劳动监察部门多失职
工会款项来源有问题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事情发生后,一位政府负责人表示:员工向厂方讨说法,应该在厂里与厂方谈,不应该把怨气带到道路上来,扰乱社会秩序。政府负责人还表示,如果员工的合法权益属实,将对侵害员工利益的企业进行处罚;但员工们妨碍交通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将对一些恶意滋事者进行严厉处罚。
员工为什么不通过合法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监察部门严重失职
多年来因帮民工打官司维权而声名远扬的律师周立太认为,员工们的行为虽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矛盾绝不是一天两天激发出来的,而是当下劳资双方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以后,员工们迫不得已的举措。一名员工很无奈地对记者说,厂里根本就不理会他们的请求。一名女员工说,她的一个老乡工友找过工会,还打电话去劳动局投诉,但都没有回复,后来就冷了心。
周立太尖锐地指出:长期以来我们的劳动监察机关没有认真履行其监察职责。在周立太受理的案例当中,大部分劳动者在利益受到侵犯之后都找过劳动部门反映情况。"这说明本地劳动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事情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周立太说,"根据我多年来在深圳从事民工维权诉讼的经验,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根本原因,就是劳动部门不依法进行查处。最终使劳动者在权益收到侵害之后,投诉无门,走上街头。"依照《劳动法》第42条规定,该厂早该接受劳动监管部门的惩处。虽然劳动部门拒绝记者的采访,但根据员工向记者的反映,到事件发生之前为止,劳动部门并未对该厂进行查处。周立太说:"由于我国法律取消了工人的罢工权,当他们投诉无门的时候,他们能采取什么办法呢?3000多个员工拦路讨说法,对他们而言已经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工会在现有的制度下不可能保护工人的权益
知情人告诉记者:现在工会的资金来源一部分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一部分是向企业收取会费,如果工会压制了企业就收不到会费。周立太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某市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依法办理应有的保险,所在市劳动局居然还出台相关规定,规定劳动者在这个事情上不能告状。而以保护工人利益为目的的工会,居然参与制定了这个规定。
周立太找到所在市总工会法律部,其负责人说,如果工会切实保护工人的权益,这个部门的会费就没人交,这个部门的工资就没人发。"所以说在现有的体制下,我们的工会不可能充分行使保护工人的权利。"周立太以他多年和民工交流的经验,向记者陈述了当前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劳动者在投诉企业的时候,工会的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没人管;等到无奈的工人沿途堵马路,跳大桥,他们才急急忙忙跑出来。周立太严厉地质问:"他们平时都干什么去了?他们为什么不把这些矛盾消除在事情未发生之前呢?"虽然外来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但同时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这个群体如果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整个社会就会出现不安定的局面,劳资矛盾日益恶化到了这个地步,这给我们的政府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和工会敲响了警钟。
劳动仲裁环节可以取消了?
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劳动法》的滞后是导致民工维权困难的根本原因。
现行《劳动法》在1994年出台以后对保护工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定、调整劳资关系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制的健全,《劳动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一些法律法规既不受老板们的欢迎,也不能代表员工的利益。特别是牵扯到劳动争议时,更存在诸多问题。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借仲裁搞创收吗?
周立太说,一个工人一旦把企业告上法庭,他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被工厂开除。他的吃、住等基本生活条件都得不到保障。而在这方面,《劳动法》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护。
相反,现有的《劳动法》的规定反而为民工维权增加了经济负担。
一位律师分析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以后,通常有两种合法的解决途径:第一,向劳动部门申诉,经核实,由劳动监察部门发整改书限期整改,然后进行罚款;第二,通过法律手段,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和企业产生劳动争议要经过先仲裁、后审理的一裁两审的程序。但这个程序却存在许多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工人权利,查处企业违法行为,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依法收费,依法查处。
但是一些地方其收费标准却存在猫腻。根据劳动部和国家物价总局规定,劳动争议案只能收费2到50元。但一些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劳动争议收费标准,却是按争议标的额按比例收费。
依据这个标准,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一个争议几万元的案子,劳动者要缴纳上千元的仲裁费用才能立案,高出国家标准几十倍。没有钱交,当地仲裁委员会就不受理他的立案,这严重地制约了劳动者维护权利。 "这不是利用仲裁委员会创收吗?"周立太说。"这一创收,将致使劳动者打不起官司。"周立太认为,这项收费标准是不合法的,他很快就要申请国家计委管理司对部分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块鸡肋
在周立太多年为民工打官司的案例中,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的占到90%以上,因为他们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可能公正,不可能保护他们的权利。
这个事实说明,一裁两审制度浪费了诉讼成本,浪费了诉讼资源。更重要的是,其费用对一个外来工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而且有些劳动争议案要打一年甚至几年的官司才能打完,这是大多数外来工人都无法承受的经济负担。可以说,劳动法的一裁两审不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问题。
周立太指出:根据《劳动法》所建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机构本身的设置就不合理。有以下问题:第一, 劳动仲裁委员会本身实质不具有一个中立的立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部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就是劳动局的公务员,劳动局的局长就是仲裁委员会的主任,而职工代表就是工会。
周立太认为,工会由于体制的限制不能真正代表工人争取权利,因此在这样的设置下,很难说仲裁委员会能够很积极地为工人争取权利。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缺乏监督机制。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上下级的监督关系。周立太说,正因为缺乏监督,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常对该受理的案子不受理,对该审结的案子不审结,其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又有一系列的行政部门为他们开脱,最终使劳动者的权益屡屡受到侵害。
周立太认为,如果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有三个好处:第一,让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以后直接起诉,法院即时审结,减少一个程序,有利于快速审理审结劳动争议案件。第二,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第三,有利于即时地、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周立太强调,政府在立法和执法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对工人利益的保护。而工人们要求的东西其实并不多,他们仅仅要一个最低工资保障而已。如果工人们连最基本的权利都得不到保护的话,国家的经济环境就不可能实现良性运作,从长远计,最终受损的仍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