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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孙健芳 北京报道
由于基金业前后颁布法规的不一致,基金业的投资范围及比例正在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
核心的问题是:不管是2003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还是2004年颁布的《运作办法》,都没有对2004年10月份之前设置的基金更改投资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这部分基金的投资运作仍要依据《暂行办法》。
“这是件很麻烦的事情,由于法规没有对‘基金资产20%投资于国债’的法规限制明确给予取消,所以基金投资股票范围放宽仍旧是梦中花。”一位基金研究员表示。
《暂行办法》后遗症
8月12日,鹏华基金公司一则公告引起市场注意,公告称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运作办法》)第28条有关规定,现对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做出调整。
在调整前,鹏华中国50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20%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经过调整,此比例降低为5%。
由于投范围改变,公司同时还对鹏华中国50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将原来的“上证180(资讯 行情 论坛)指数涨跌幅×55%+深证100指数涨跌幅×25%+中信国债指数(资讯 行情 论坛)涨跌幅×20%”变更为:“上证180指数涨跌幅×65%+深证100指数涨跌幅×30%+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事隔仅一日,鹏华基金又重新发布一则公告,表示公司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有误,称8月12日公告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关于国债投资比例的规定有冲突,并宣布8月12日的基金契约变更无效。
实际上,从6月15日开始,证监会在公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附则中,就已经逐步废止《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则。之后,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颁布,证监会已经明确公告,1997年颁布的《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废止,同时废止的法律还有2002年颁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正式起步。当时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在《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由于《暂行办法》属于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级别高于部门规章,如果之后要做出修改,证监会必须报告国务院进行批准。但从1998至今,此规则已执行近6年了,中间没有任何改动。
当时,由于证券市场刚刚起步,20%比例没有多大资金量,入不入市对基金业和证券市场意义都不大。随着基金市场发展,目前基金业规模已经超过3074.21亿元,即使扣除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一部分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持有一定比例国债的平衡型基金,剩余基金的资产规模也不少于1500亿元,按20%比例计算,至少应该有300亿元可以进入市场。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取消20%持有国债的强制规定”属于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带有行业普遍性,所以完全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
但在最新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仅对基金投资方向和基金的类别做了表述,并规定基金名称必须显示其投资方向,并没有对“取消20%国债投资”有明确说法。
所以,对于那些在《基金法》和《运作办法》之前成立的基金来说,必须持有20%的国债。而在2004年10月份之后新设基金公司和新发基金则可以依照新法规放大投资范围,例如新成立的数只基金和正在发行的4只基金的股票投资范围平均都约为40%-90%之间。
300亿资金入市难行
“如果像国外一样,基金投资股票比例放大到100%, 300亿资金进入市场后,基金和指数的比值就不是现在这样。”一位基金经理告诉记者。
据统计,三季度末基金资产净值总计3074.21亿元,其中股票资产为1489.76亿。而9月30日,深沪两市流通市值总计为12501亿元,基金股票资产约占国内股票市场流通市值的11.91%。
“目前估计很难入市,主要因为牵扯面太大。”上述人士分析,“首先是放开后,能否大幅度提高收益?第二,就是持有人大会能否召开的问题了。”
此前,证监会已经明确表示“《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拟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基金投资比例、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约定的,应当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后,方可变更原基金契约的相关约定。
但业内人士认为,如果确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取消20%持有国债的强制规定的进程将可能被延缓。
“一方面,召开持有人大会需要繁杂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基金公司根本没有泽这方面的动力。”银河证券基金研究和评价中心人士王群航表示。
如果持有人大会召开,那就意味“封转开”将有规律可循,而目前基金管理人对“封转开”能拖就拖,尽量不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果管理人、托管人不去召开持有人大会,依照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有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由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条件其实也比较苛刻。所以,监管层从稳定市场本身出发,也并不希望持有人大会召开。”有人认为。
“还有,是不是需要更改投资比例,我认为也值得商榷,因为从基金公司的产品线角度上讲,持有20%国债的基金也是属于基金投资品种之一。”王群航告诉记者。
“其实,按照这几年的情况看,有20%的限制反而保护了基金。因为从市场情况看,股票跌的幅度远远高于债券。”华夏基金一位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