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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颁布新的《股票上市规则》将从12月10日起实行。在对比新规则与旧规则中,引起市场比较广泛关注的是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新规则增加了“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赞同者说:这条规定是一个进步,使得实践中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反对者认为:这条规定是一个退步,使得本来就被市场各方诟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清晰的情况,以后可能更加模糊化了,因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自由量裁权增大了。曾经有些学者和技术官僚认为中国股市各种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信息披露缺乏”,认为只要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和法规就能解决问题。这种对“信息披露”的认识,因暗合了投资者的某些潜意识而得到赞同。多年来中小投资者实在是遭遇了太多的“信息披露不实”之苦。比如,某些公司上市之前报表造假,而上市圈完钱后就原形毕露;有些公司股价莫名其妙地大幅上涨许久后,才在股票市场上披露出真实的消息,此时流通股投资者只能买高价的“利好股票”了(做庄模式);公司业绩好,股民买入高价的好股票,却遇到了增发圈钱……
我们在经历初始信息披露严重缺乏的情况后,政策又出现了大幅转向,管理者开始要求上市公司充分信息披露,各种规定、会议等都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运行一段时间后,依然发现问题重重,加强信息披露并不是解决中国股市问题的灵丹妙药。
在股权分置现状下,信息充分披露也可能成为操纵股价的工具。比如,某上市公司老总与国际某大公司(诸如微软、IBM)中国区的某一部门经理进行了一般性的商务会面。按充分披露信息的要求,当这条消息以渲染的、暧昧的、遐想的方式正式披露出来,加上某些市场力量的推波助澜,完全可以暴涨几个停板,然后坐庄者在高位利用信息操纵卖给股民。事后全无此事,股民利益受损又能找谁诉求?大家要清楚问题的本质是,国际全流通股市的上市公司大小股东间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股价涨都受益,股价跌都受损。所以小股东从基础利益诉求上是相信大股东的,信息披露更多的是要求经营层的信息披露。比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股东,不会要求公司董事会披露这个秘方的组成,以便回避这个秘密可能带来的风险。但在中国股市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中,却存在这种投资者的知情权诉求。
但我们股权分置的模式,导致的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要求是根本对立的,长期以往造成了社会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不信任。这并不是通过对“信息披露”的技术改进所能解决的。中国股市最需要解决的是整体制度变革,而再好的技术改进也无法解决制度缺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