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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开这些委托理财与德隆扯上关系,上市肯定告吹,管理层只好选择……
不知道敖吟梅如今是否还记得,几个月前她在江苏琼花(002002)上市路演时的意气风发?作为江苏琼花的创始人之一、董事及总经理,她在这里工作了12年之久。2004年11月3日,在公司上市后的第四个月,她终于向董事会递交了辞职信,与其同时辞职的,还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施建欣。
因公司上市后曝出丑闻,敖吟梅一直处于“漩涡”的中心,她的黯然辞职,应该是各方压力下的无奈之举。当时这起在上市公告中隐瞒国债委托投资的违规事件,引发了中小企业板块开市不久即遭遇信任危机,2004年7月9日,江苏琼花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江苏琼花从上市的喜悦突然掉进谷底,源于公司的三笔合计为3555万元的国债投资。
首先是威亨公司(琼花控股子公司)于2001年6月17日在南方证券扬州汶河北路营业部以自主购买、自主管理的形式购买国债,投资成本合计1055万元。而由于南方证券已经被行政接管,该笔国债投资的变现受到一定的限制。
2002年7月25日,江苏琼花将1500万元资金交给德恒证券进行委托理财,该项委托于2004年8月4日到期。由于德恒证券已出现信用危机,这笔投资是否能如期收回,目前还无法确定。
2003年4月24日,公司又将1000万元资金交给恒信证券,进行为期1年的委托理财。然而今年4月25日委托到期后,恒信证券未能按期兑付。其后,公司与恒信证券、德隆签署三方协议,将委托期限延长至2004年5月31日,并由德隆为恒信证券提供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但是2004年5月31日到期后,恒信证券与德隆均未能履约。
深交所调查后认为,这三笔投资的合作方均为问题公司:一家是目前已被行政接管的南方证券,另外两家恒信证券、德恒证券则是德隆系核心机构。而且,这三笔投资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江苏琼花在7月9日发布的公告亦承认了这一点。
而江苏琼花作为中小企业板块首批上市企业之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并没有如实披露上述有关委托理财的事实,深交所认定其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而根据去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江苏琼花前后两笔委托理财涉及金额2500万元,均没有在上市公告书中如实披露,属于信息披露上的重大遗漏,应当视为虚假陈述。
路演中敖吟梅曾回答投资者,“公司持有的国债是自行投资的,没有委托给任何证券公司。”言犹在耳,如今对股民而言句句刺耳。
在敖吟梅辞职之前,公司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已经受到证监部门相应的处罚。如今,总经理敖吟梅和财务负责人施建欣又已辞职,表明事件已经进入尾声。更有人进一步分析认为,江苏琼花此举摆明了是做给监管机构、交易所和投资者看的,但投资者的损失向谁要。
律师提醒:(口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严义明/整理·邹容)
江苏琼花的经营层对于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需要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的认可并公告。江苏琼花董事会当时还说不知晓此事,则完全是推脱之辞。
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总经理、董事要亲自阅读公司各类报表,除非财务可以制造虚假报表,否则不可能不知晓此事。而如此数额巨大的对外投资,若没有通过董事会的认可,其内部财务资金管理制度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根据去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中第十七条,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此定义,虚假陈述应当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
因此,江苏琼花不仅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还可能因此而面临被投资者索赔的局面。
可以参照的是,今年7月,中国证监会曾对啤酒花作出行政处罚,认为啤酒花公司担保事项没有及时披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情形。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部分董事处以了罚款。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