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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托管之疑
中国银行不能为中银国际基金旗下首只基金———中国精选混合型基金托管,拱手转为中国工商银行,让业界大跌眼镜。
“四大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呼声一直很高,这样可以发挥银行在托管和销售中的优势,如今,中国银行却没有为旗下基金作托管,让人不解。”一位业内人士评价。
据悉,虽然中国银行没有托管中银中国精选,但销售上,中国银行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中银人士介绍,工行和中行同时作为销售代理人,并且在中银基金内部,两家银行均被视为主代销行。
如此一来,基金发行当中首次有了两个主代销行的先例。
在基金销售中,托管和销售通常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销售业务是作为托管业务的平衡,中国银行为中银中国精选主代销但不托管,应该没有先例,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应该是中国银行的无奈之举。
在11月26日开始的海富通货币基金中,中国银行是海富通的托管银行和主代销行,在时间上与中银中国精选完全重叠。
据悉,中国银行同时销售海富通和中银时,自然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银行系基金风生水起,资源争夺愈趋激烈,绝对不会仅仅是商业行为这么简单。
市场上流传的说法是,在前期准备中,中银中国精选一直预备是中国银行进行托管,只是在最后时间才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才换成了工商银行,
另有中银内部人士表示,银监会关于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有相应的规定,银行旗下基金不能由本银行托管。
然而,在公开场合并没有银监会的此项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在控制基金风险中意义重大,应当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等11项职责。
如何界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在业内一直留有争论。
严格从法人结构上看,中国银行和中银国际基金并没有“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应该是符合基金法第三章关于基金托管人的基本要求。
监管层对中国银行托管中银国际基金亮红灯,可能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作出的另行规定,上述人士判断。
沿袭交叉托管
合理的规避风险,今后将延续交叉托管的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中银中国精选是四大行系下的首只基金产品,而其他商业银行系下的基金产品则早有问世,并且均由金融控股集团旗下银行作托管。
光大保德信、招商基金均是如此。
公开信息显示,光大保德信、招商基金此前发行的基金托管和主代销分别是是光大银行、招商银行。
在中银国际基金公司之前,多家基金公司并没有收到禁令,应该是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无论是证监会还是银监会都意识到,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业内人士分析。
2004年9月,央行召集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人,讨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时,探讨了托管的问题,据悉,包括组建模式的几种选择、风险隔离、托管、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以及监管分工。
会议认为,按照现有的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定,通过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协调,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与商业银行的银行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做到风险隔离。
据悉,当时,四大行负责人和银监会、证监会有关部门均出席。
“今后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能均需要交叉托管。”一位托管行人士表示。例如,工商银行未来发行的基金,作为平衡,很可能交由中国银行作为托管银行。
( 责任编辑:影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