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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航油集团最终被证实存在内幕交易,它将受到新加坡法律的严惩。而反观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风险和成本都很低———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近一段时间以来,中航油事件成为海内外市场关注的焦点。而国内媒体与国外媒体的报道却各有偏重。前者的讨论往往集中于探究中航油期货巨亏的原因以及剖析陈久霖的个人悲剧,后者却对中航油的重组以及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投入了极大的热情。
中航油涉嫌内幕交易
中航油自2003年开始一直从事石油期货交易,直至2004年11月巨亏5.5亿美元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中航油母公司10月20日配售占总股本15%的14520万股中航油股票给国际投资者,总共筹集1.96亿新元(约1.2亿美元)现金,并将其贷款给中航油。后根据中航油总裁陈久霖在新加坡的证词,陈在10月10日曾首次向集团汇报了此次期货的亏损,当时亏损额为1.8亿美元。
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如果中航油集团确实在知情子公司巨亏但并没有向外界披露的情况下,出售中航油股权,属于内幕交易行为,而内幕交易在新加坡的制裁措施为罚款25万新元或入狱服刑7年,或两罚并处。
中航油集团是否最终能够洗清内幕交易的嫌疑,从陈久霖的供词来看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陈久霖同时担任中航油集团公司副总裁。
根据最近一期《财经》杂志的报道,关于中航油巨亏之事在被曝光之前,不但集团公司总经理几次往返新加坡处理协调,可能国资委以及证监会在10月都已知晓。
如果中航油集团被证实确实存在内幕交易并受到新加坡法律的制裁,相信对于所有中资企业来说应该是极深刻的警戒。
国资委自成立后一直积极提倡国内质地优良的公司境外上市,目的在于提高治理结构。而为何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就不能起到相同的效果呢?或许中航油事件便可以证明,境外监管的严刑峻法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以及对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推动力。虽然中航油可能受到的惩处是国资委不愿看到的结果。
相比新加坡的法律,中国证券市场对于内幕交易的惩戒过于宽容。这也是造成内幕交易在中国何以普遍和猖獗的重要原因。而司空见惯的普遍存在使中国媒体对这一话题失去敏感性。
中国市场违规成本低
在2002年以前,中国证券市场做庄成风。证券公司往往与上市公司联手,利用内幕消息,通过做庄操纵股价获得巨额利润。
被证监会1999年通报批评的南方证券便是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典型。时任南方证券副总裁熊双文1996年10月到大连考察时,向北大车行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传鸿、副总经理王文超了解1996年北大车行“预计全年每股收益可达0.60元以上”,“公司具有每10股送6股至7股的能力”等财务情况和“将实施一个大幅度扩张股本的转送股方案”的分配情况,以及当时尚未公开披露的追加海水养殖项目投资计划和受托开发大连高新产业园区的地产投资项目等重大内幕信息。熊双文提出由南方证券武汉分公司作北大车行配股主承销商;南方证券同时从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利用该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北大车行股票,持仓量一度占北大车行流通股份的60.61%。在双方的配合下,北大车行股票价格在1997年1月23日和4月21日公司实施转送股方案期间从每股8.86元上涨到16.25元,涨幅近一倍。南方证券在北大车行实施每10股转增5股方案后,又连续全部卖出北大车行股票,获利7455.89万元。
在获得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证监会没收南方证券违规所得并罚款500万元,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南方证券原副总裁熊双文也仅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并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的惩罚。
但时至今日,人们仍能看到这样的情况:一家公司的股票突然大涨,或者突然大跌,而在随后的一周,公司发出重组或者亏损的公告。这种情况几乎存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之中。
据证监会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监管层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较少,其主要原因在于证据难以获得。在美国的法律中,公司高管、董事等被认为是内部人士,如果在公司发布对股价有影响的消息之前买入股票,这些内部人士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获知该消息,否则便被视作内幕交易。而在中国,由于司法没有规定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监管部门要认定内部人士进行内幕交易,必须由监管部门来证明他们获知该内幕信息。
虽然由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在任何一个国家,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都存在着极大的难度。但是,笔者认为,内幕交易之所以在中国证券市场如此猖獗,法不择众的背后,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制的脆弱性:即违法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太小,而获利巨大。
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中国证监会前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张新曾通过对1078个并购重组事件和其他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研究,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上市公司股权的高度集中和不可流通性为上市公司控制人实施内幕交易提供了条件,严重的代理问题和匮乏的激励机制使上市公司有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此外,监管乏力使内幕交易难以被发现和惩处,而投资者不理性和中介机构金融服务的不足,则决定了中小投资者对内幕消息的容忍甚至追求。以上的研究被收于名为《内幕交易行为的经济学分析》的论文中。
张新在文中提出包括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强公司治理机构等建议。但笔者在强调上市公司规范信息发布的同时,不容忽视的还有政府信息披露的规范。虽然重大政策对于股市的影响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而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更是不能脱离政策市的特征。不幸的是,人们往往看到一个政策在正式对外公布之前的半天,大盘便发生了巨大的波动。最明显的例子是B股的开放。
自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增加了对内幕交易的罚则,触犯者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但自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被证监会查处并公布的内幕交易仅六七起,而因内幕交易遭受牢狱之灾的例子,更是鲜有听闻。
内幕交易、做庄跟庄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曾经的“风景”。不过值得欣慰的是,近两年以来,跟庄做庄的情况较以前大为减少。虽然一些人认为是由于市场不好,做庄难以提拉股价的原因,但人们更愿意相信,是交易所以及证监会加强了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来自上证所的一位负责人曾经在一次论坛中提到,近两年以来交易所加强了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通过实时监测程序重点跟踪价格异动股票,通过谈话、警告等多种方法和途径防范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或许人们可以期待,内幕交易未来在监管的加强以及司法的作为下不再猖獗。
( 责任编辑:紫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