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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的基金业进入了第七个年头,有两件事情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一是《基金法》正式实施。二是本年度最具创新意义的应是ETF和LOF两只交易所基金的问世。
基金2004:立法、创新两大成果惠及未来
2004年,我国的基金业进入了第七个年头,有两件事情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一是《基金法》6月1日正式施行和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六个配套法规,从而从法律法规的高度为基金业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指明了方向。二是国务院“九条”确定了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投资的主导地位,从而鼓舞了市场参与者对基金的信心。
另一方面,基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基金管理资产的总市值超过3000亿。虽然基金的业绩未见看涨,但基金品种创新却是乐此不疲,最具创新意义的应是ETF和LOF两只交易所基金的问世。
王连洲
一个《基金法》,六个配套法规,搭起了中国基金业监管法律框架,维系着投资者对基金的热情
《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前组长、著名基金专家家王连洲说,在基金业处于困难的情况下,不少人依然对中国基金痴情难改,仍抱有一定的信心,并寄予良好的预期,与基金法的“保驾护航”密切相关。正是《基金法》的颁布实施,使中国基金业得以确立专属的法律地位,基金各方当事人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得以法律的界定和规范,特别是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首次作为立法宗旨提出来,并为实现立法宗旨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必将为基金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基金监管部门根据《基金法》的授权规定,针对基金法的缺失和不足,区别轻重缓急以及难易程度和出台时机,抓紧对现行的基金监管法规进行了调整、修改和充实,相继出台了六个配套法规,使《基金法》的某些欠缺和不足得到了一定范围的弥补和明确。
六个套配法规,分别从机构的准入、资格、资产质量、诚信记录以及信息披露、产品设计、销售运作和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等三个层次入手,对《基金法》的有关原则规定予以具体细化和完善,规范基金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行为,鼓励基金产品、组织和经营方式创新,缔造有利于基金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基金业稳定健康发展。可以说,一个以《基金法》为核心,六个配套法规为主体,一系列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基金业监管法律框架在中国已经建立起来。
范勇宏
上证50ETF,“基金业的革命性创新”之说并不为过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范勇宏认为,上证50ETF的成功问世,对于基金业、交易所、证券公司,乃至整体证券市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市场人士将其评价为“基金业的革命性创新”并不为过。
范勇宏说,ETF最早在1990年诞生于加拿大,现已成为国际市场上增长最快的金融品种之一。在国内,上交所早在2001年就提出最初的ETF设想,而华夏基金公司博士后流动站从2002年初便开展了ETF专项研究。由于ETF开发涉及做市商、交易系统等一系列非常复杂的问题,所以各方为推出首只产品进行了精心的准备。
成功推出ETF的关键取决于,优秀的目标指数、良好的流动性、合理的产品设计以及充分的市场宣传。其中,ETF对目标指数的可投资性、可交易性、易复制性及易预测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随着2004年1月上证50指数的推出,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上证50指数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能够反映整个市场的走势。其成份股涵盖了包括石化、银行、航运、钢铁、电力、电信、汽车、制药、家电等行业的龙头企业,如中国石化(600028)(相关,行情,个股论坛)、招商银行(600036)(相关,行情,个股论坛)、长江电力(600900)(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上海机场(600009)(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中海发展(600026)(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等大型企业,其发展趋势代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上证50指数成份股流动性明显优于市场平均水平,方便大资金进出,成份股良好的流动性是投资者进行申购赎回、套利的基本保障。上证50指数的诸多优势使其成为内地首只ETF标的指数的必然之选。
今年初国务院九条意见的发布为资本市场的创新创造了极好的政策环境,ETF开发进程也大大加快。2004年1月,华夏基金公司获得与上交所合作开发首批ETF产品的资格,双方后于7月6日签订上证5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与此同时,华夏基金还与道富银行、道富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由后者担任ETF产品技术顾问。华夏基金和上交所、相关证券公司等机构紧密配合,完成了相关产品设计与整体系统测试。在推出前,各方还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推介活动,获得了很好的市场反响。经过多方准备,最终成功推出了国内首只交易所基金上证50 ETF。
ETF的被动投资策略将对证券市场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推动指数投资理念的深化。同时,ETF的套利功能,将提高标的指数股票的流动性,并减少指数的波动,保持市场的稳定。从长远来看,它将促进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的开发,以及做市商等市场机制的引入,改变目前单边市场机制,带动整体证券市场的深刻变革。而对于参与各方,ETF也将带来很多益处。利于券商拓宽业务模式,交易所也可在ETF基础上进行衍生产品开发,并带动报价机制等相关体系的创新。
高良玉
LOF,开创基金产品的第三种基本模式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高良玉说,LOF是基金产品中商业模式的创新,是基金继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后的第三种基本模式。我们认为,无论基金采用何种商业模式,投资者最终的利益主要来自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但作为制度设计的商业模式也会同样影响到持有人的利益,如果这两者有区别的话,可能在数量上前者更多一些。封闭式基金具有费用低廉、交易便利的好处,但存在折价问题。开放式基金将基金份额从场内带到了场外,采用“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消除了封闭式基金的折价问题,但同时产生了较高费用和交易不便的问题。LOF跨市场实现封闭模式和开放模式的结合,意图是既消除封闭式基金的折价,又让投资者享受场内费用低廉和交易便利的好处。
作为基金市场的一项重要业务创新,推出LOF的意义在于:一是充分发挥交易所电子化交易网络的优势,拓宽开放式基金发行销售渠道,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壮大。二是上市开放式基金需遵守基金上市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推动开放式基金的规范运作。三是为市场参与各方拓展了基金业务服务和发展的空间。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方便的开放式基金认购、交易渠道;为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开放式基金业务以及基金产品的创新提供了快捷、低成本的服务平台;同时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经纪业务,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高良玉说,深交所自2002年起即会同有关部门和基金公司着手研究在交易所发行并交易开放式基金的可行性,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论证,深交所于今年上半年完成了上市开放式基金方案设计。当时正好我们公司的新产品南方积极配置基金于上半年完成了产品设计工作并且于6月份获得了证监会的批文,为了拓展销售渠道,增加产品的卖点,我们决定将LOF引入到积极配置中。随后,我们与交易所进一步讨论了LOF的有关规则,在业务规则得到证监会批准后引入到了积极配置中。在系统测试方面,我们参加了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全网测试,并且在交易所、中登公司、代销券商、托管行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联系机制,从而保证了第一只LOF的顺利推出。同时,着手上市的相关工作,建立主交易商制度,保障了LOF的成功上市。
胡立峰
引入ETF与LOF是基金业交易方式的革命性创新
中国银河证券公司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说,2004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进行ETF和LOF的试点,是在基金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交易体系即将面临一次较大的改革。这次改革将使证券公司走上开放式基金发行交易的前台,并可能成为其中的主角。也将是控制了证券交易通道的证券公司在股票代理之外的新的经纪业务增长点。
ETF和LOF,都是交易所系统直接销售开放式基金。不管是ETF,还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即将推出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其实质都是开放式基金交易方式的变革,都是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与二级市场交易两大体系同时运作。
胡立峰认为,ETF将挤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生存空间。截至2004年12月15日,市场共有10只指数基金,其中封闭式3只,开放式7只。除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基金外,其余9只都是股票型指数基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陆续推出上证50指数ETF和上证180指数ETF,以及其他指数的ETF,因此ETF对现有指数基金的冲击将是巨大的。与传统的开放式指数基金相比,ETF具有低成本、可交易和可套利的三大优点,ETF的优势非常明显,社会资金将不可避免地从传统的指数类基金流向ETF。
对于主动型开放式基金的影响没有指数基金那么大,但ETF作为新生事物将吸引资金从银行体系流向交易所体系。在交易方式上,ETF与股票完全相同,投资人只要有证券帐户,就可以在盘中随时买卖ETF,交易价格依市价实时变动,相当方便并具有流动性。ETF的交易与股票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方式完全相同,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之间买卖的。投资者利用现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帐户或基金帐户即可进行交易,而不需开设任何新的帐户。
胡立峰认为,基于证券市场交易结算系统的开放式基金发行交易渠道一旦建立,封闭式基金就找到了非常完美的退出通道,所有投资者的证券帐户和交易帐户原封不动,高效安全零成本地实现“就地转开放”,而不必实施复杂而麻烦的退市方案。困扰多时的“封转开”的善后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 责任编辑:紫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