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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叶静 罗科 发自 北京
今后,“太平官”们将不再太平了。前天(25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第75条明确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即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该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草案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昨天(26日),北京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蒋苏生向记者透露,由于公务员法比较宽泛,具体细则人大将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规章。
来自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的消息显示,目前,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人事部已经印发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并明确了起草工作的分工。据悉,列入配套立法规划的共有24件,预计用4到5年时间,基本建立起协调配套的公务员法规体系。
其实,早在今年4月,中共中央就已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了严格规范。
依据《暂行规定》: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要引咎辞职。
昨天,国家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把引咎辞职引入公务员法,是在《暂行规定》基础上的完善,公务员法既然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那么相应的管理规定也需要吸收进公务员法。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肖鸣政教授认为,《暂行规定》过于弹性,公务员法使得相关规定更加刚性,更具有约束力。此外,《暂行规定》的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而公务员法的约束对象是机关(外设)的领导人员,约束主体也有所扩大。
此前,由于“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滞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往往只处理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干部没有人主动承担责任。一直以来,异地做官已成了有问题官员的“避风港”。
国家行政学院刘绪涛教授昨日告诉记者,其实,在非典(SARS)发生之前对“引咎辞职”是否引入公务员法就已经有了争论,不过这些事件明显地对引咎辞职制度的引入和确定起到了推动作用。2003年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引咎辞职,首次给众多官员敲响了警钟。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问责制已实实在在地走进了中国人的生活中。
2004年4月14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经理马富才因重庆开县井喷事故引咎辞职;4月15日,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因踩踏事件引咎请辞;4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中百商厦火灾引咎请辞。
(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