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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华、北大等高校著名专家学者在清华大学共同座谈,与会专家均表示高度关注健力宝事件,对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政府强行接管健力宝的做法提出强烈质疑,并一致公开呼吁有关方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参加座谈的专家学者有:
尹田教授:著名民商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理事,全国人大法工会合同法起草小组成员,民法起草小组成员,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
夏业良教授: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外国经济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改革基金会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宁向东教授:知名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孙国瑞教授:知名法学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
龙文懋教授:知名法学家,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吴高臣教授:知名公司法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以下是各位专家的发言摘要:
尹田教授(著名民商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理事,全国人大法工会合同法起草小组成员,民法起草小组成员,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
首先,我们要谈一个看法或者一个结论时候,必须把它纳入有关游戏规则,就是法律框架里面来说,这中间应该说我们不能考虑感情,我们不能考虑趋向,政府可怜还是张海可怜,还有谁情有可原,那都是些感性看法,而我们更需要的是客观的理性看法。从法理而不是情理的角度来看,三水政府强行接管健力宝是非常严重的一件事情,所有问题的本质在于公权强行介入了民事商业经济生活领域,这个是非常非常重大的事件,我认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而这种进入是毫无根据的,是完全违法的,所以政府即变有一万个理由,最大最大的理由其实也不过就是保护国有资产和国家利益,就算有这个理由,政府的行为也绝对违法,而且非常严重。
对于国有资产,从经济学角度可以分析它的特殊性,但在法律意义上讲,只要是国有资产进入了民事财产领域的话,它跟任何一个财产应该获得同等的保护,没有任何优越地位。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可是如果把它写在民法上就错了,在商品经济社会,进入商品生产流转的任何一个财产,不管来自于国家、来自于个人、来自于外国资本,在法律上地位统统平等,国家财产如果在民事领域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就意味着你享有特权,我们搞几十年行政体制改革我们就想破除这一点,我们立法上完成了,但是在观念上并没有完全实现。三水政府强行接管健力宝这个案件实际上就是政府动用行政权力,保护自己在商品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财产利益或者其他某种利益,这个非常危险,如果可以这样做的话,政府涉及到的经济利益多得很,任何一个国有企业跟其他企业发生经济交易,一旦那个国有企业认为它的财产遭受损害时候,这个时候政府都完全可以像三水区政府这样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理由,直接动用行政权力来介入这样一种利益冲突,这显然是荒谬的逻辑。政府来介入解决此来冲突,弊端在什么地方呢?这个时候没有公正可言了,因为是否遭到损害你的利益,需要超越于政府权力之上的东西加以裁判,那就是法律,那就是司法机关。所以这个事情非常荒唐,而且非常危险,是绝对违法的。
我们说,私人财产权利要受到保护,其实首先就是要让这种权利去抵制去抗衡政府权力。政府太厉害了,公司是什么?公司是个司法上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一个行政机关你上级机关可以命令可以强行进入,而公司是私法上的主体,跟个人没有任何区别,我们称之为法人,法人不过是一个人而已,跟个人没有任何区别,他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的权利,公权没有任何理由进入这个领域。政府同时又在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又在进行投资,当政府投资时候,政府是什么地位呢?不管是以资产管理公司名义还是以其他什么名义,只要他进行投资,他投资的财产算做国有资产,但是明文规定你的地位就是投资人地位,《物权法》明年3月份马上颁布,这一条经过反复论证最后定下来了,你就是投资人地位,我投资我是个体户,你是政府,我们合资建立一个公司,我的地位跟你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这种投资过程中,自己的权利或者利益遭受个人侵犯,就比如政府在关于健力宝股权转让的整个过程中间,他就算认为自己的某种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这时候他也只能通过私人之间的游戏规则获得法律上的保护,不能因为你是政府你就可以动用行政权力,这是不可能的。
健力宝集团不管发生什么样的纷争,政府你只是小股东,只能行使你作为小股东的权利,但却动用了公权,这是极为荒唐的,非常非常荒唐,没有道理可讲,相当于自己私设公堂,这个事情无论如何不能再搞了,要马上叫停。健力宝集团有两个大股东,三水健康产业和香港CASA,这两个公司的权益被他人剥夺了,没有任何理由和程序,那怎么成呢?那就是侵权行为,这是政府行为,根本不是什么简单的三水资产管理公司行为,它就是政府侵权行为。
这个接管实际上跟汇中天恒也没有直接关系,爷爷在那站着,孙子出问题了,你管不着,现在只能由CASA和健康产业出来告政府;可是又有问题,连公章都被政府拿去了,没办法企业什么事都干不了,政府这么做不是胡闹吗?其实健力宝公章是企业的财产,谁拿走了?政府拿走了,那企业有权利起诉政府要求马上还公章。可是又有人会问,你要诉讼就得去佛山立案,佛山法院能替你说话吗?那是体制上问题,道理就是这么一个道理,我们不能因为佛山法院不立案,那个政府不理我们,所以我们就改变个说法,我们不可以这样。问题怎么解决?这个时候媒体要出来说话,舆论要监督,但是如果我们媒体也是晕头转向的,整个社会都是模糊状态,到时候财产弄到你头上大家都吃亏时候,也许有一天我们觉醒了,发现也就这么一个道理。所以健力宝这种事件恰恰是舆论监督帮助大家认识这个道理的很好的机会,真是非常好的机会。从其他角度分析的话,可能中间有很多故事,媒体最感兴趣的是某个人在里面有什么不干净的地方,但目前最首要的问题就是政府越权。
总的老说我认为,当地政府在这件事情上的做法是十分荒唐的、不可理喻的,必须立即叫停。政府不可以越权做任何事情,不管目的是什么、不管效果如何都是不可以的。不管这个事情将来怎么样,现在的问题是要马上把政府赶出去,不能滥用公权。首先群起而攻之,我们所有经济学家、管理学家、法学家立场坚定,政府你出去就完了。我这些话都不怕公开说,上哪都可以说。
夏业良教授: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外国经济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改革基金会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从制度经济学家这个角度看,这个问题再复杂的问题都可以用简单的分析说清楚。现在为什么闹这么多企业矛盾纠纷,深层次矛盾就是私有化问题,实际上就是所有制问题,现在老是扯不清,动不动搞企业集团组建,组建又组建了,又成立能源集团,把很多东西整合到一起,干若干年之后企业又不行了,然后再找人重新组合,再投入资金,实际上社会总的资源浪费是非常严重的,如果分散给企业去做,对资源的浪费占用情况不会像国有企业搞的这样。这个事情三水方面有个人讲了一句话,说没有共产党搞不好的企业,什么叫搞得好?你给他一百年时间能不能搞好,中国资源全部给他,他当然能搞好,国有企业也有搞得好的,你不断填资源,时间不段拉长,他当然有可能搞好,可是你比较而言,为什么私有制有道理,不是一私就灵,也是人做的,从总体比较来讲当然私有制效率高。私有制符合人性,自己兜里的财产我怎么能不珍惜,无论使用还是经营都珍惜。所以你说健力宝就要政府来搞才能搞好没有道理。
当地政府有个情结,健力宝是在我这块土地上发展起来的,我是它的生身父母,既然是我生下来的,无论他将来长成多么大的巨人,他还是我儿子,其他人说是他的儿子,他不承认,所以说你看我是百分之八点几的小股东,但是最初是我缔造的,我觉得我就具有主宰权,你有几个臭钱有什么了不起的,我代表的是政府,我想介入的时候就有权介入。如果这种思路的话,还不是市场经济架构,不符合我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
这个事情里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地方就是三水政府强行接管连个交代都没有,在北京的公司来投资时候,开始给钱的时候,它没有站出来说不行,还表示欢迎。可是钱花进去以后它把人家出来,它也没说我接管我怎么让你退出,退出机制怎么办?我怎么补偿你的损失?这些都没提,这样就有可能侵吞私有财产,这个事如果当地政府不能给出一个交代的话显然是非常大的问题。
光说不对还不够,还要说下一步应该怎么处置的问题。立即让政府退出,政府从企业里边撤出他的工作组或者怎么样怎么样,这种决定谁来做出,就是更高一级政府可以做出决定。所以我们在这里呼吁更高一级政府要让三水方面撤出,停止违法。
我现在首先同意的第一个结论是政府做的不对;然后第二个问题我们要考虑的是,在不对的后面有没有一些值得探讨的东西,为什么健力宝原来那么好的品牌现在到这个地步,这个原因是这造成的,如果政府说不是他造成的,这个问题要提出证据,这个案件最终要有一个结局的话一定要有人坐牢,坐牢之后财产还要追索,这样的话,一个我们要做到让健力宝不要停产,最好能够很快恢复生产恢复销售,这个品牌是中国十大著名品牌,不能在这段时间烂掉,当务之急就是不能让它停产时间过长,一个月、两个月还勉强说得过去,一个季度两个季度就够呛了,如果最终要打击了消费者信息,消费者一旦认为这个品牌有问题了,不敢买他的东西了,在混乱时期生产的东西敢相信吗,我们不要影响他的生产和销售,再一个案件没有弄清楚之前要进入必要的调查程序。但是政府首先要撤出,这样才能保证各方面按照程序做,这可能要求更高一级政府来作为,比如我们可以呼吁当地人大常委会来监督,因为作为人大常委会来讲应该对政府行使监督职责,我们应该要求当地人大常委会或者再加上其他机构进行调查。
宁向东教授:知名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我自己体会整个事情,我觉得可能有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意义市场经济说到底是理性经济,可以是法律经济法制经济,但我觉得更重要是理性人的游戏,这里面参与所有主体,包括政府包括汇中天恒召开健力宝,如果大家聪明我觉得大家追求的应该是长期利益最大化,从这个角度上讲,政府也好,工头也好,甚至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也好,员工也好,我觉得都需要考虑健力宝这个品牌在持续的纠纷之中,对他的损害,老夏讲的我非常同意,中国法制还需要更加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力量干预不可避免,需要更高一级政府干预低级政府,最后不要通过干预反干预把品牌做砸了,政府应该从自己的长远利益最大化想这问题,如果不是理性任就没有资格参与市场游戏。
第二从区域角度想,佛山市政府应该为创造一个公平环境努力,佛山这个区域经济发展相对是迟缓的,如何吸引更多基金进入,这对地方政府来说是很重要的话题,如何让更多有管理能力的不是做资本运作的一些实业家进入到这个区域,如果这个纠纷,汇中天恒已经投进去几个亿了,他不会草草收兵,这种情况下如果迟疑下去的话,我相信会阻碍有管理能力的企业家、实业家进入,这个对区域没有什么好处,从这个角度讲,我也希望当地更高一级政府,更开明的政治家要解决这个问题,我前一段时间做1500个企业家问卷调查,我们硬性东西非常好,我们软的方面很不满意,发展到今天,政府要搭台,如果再无为而治,或者有为但是瞎治这个对区域的打击是深层次的。
第三方面从国家我觉得需要考虑,立法是很重要事情,这个案子实际上讲的是在协议收购过程中,有关的股东之间产生纠纷产生矛盾怎么解决的问题,这个方面从我们国家法律上是空白的,公司法改到现在十一前后的稿还是非常不尽人意的,实际上等于法学界自己玩,这种东西如果没有法律介入是不可能解决的,但是我们法律缺乏操作性,很多东西绕来绕去实际上就那二百多条,跟国际上距离比较大,从法律上应该有一个保护,这是更高层次的。
无论从哪个层次讲,汇中天恒和山水的纠纷我觉得实际上越早结束越好。
孙国瑞教授:知名法学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
在什么情况下政府能够对企业进行介入或者采取行动呢?比方说一个企业,或者市场主体,他在经营行为过程当中如果出现了违法,比方说超出了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或者是想这种如果是违法行为的话,政府比方说,这个工商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可以对这个公司企业进行一些法律制裁,其他的情况下,政府是没有权利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包括股权转让。所以山水区政府不管以什么样的名义来接管企业,把接管后的管理人员都赶出健力宝公司,然后强行接管,还自己临时抱佛脚成立一个什么三水贸易公司,这些统统都不合法的。同时,它注册的三水健力宝贸易这个公司本身就有可能存在一个侵权的问题,又是体外循环,只给健力宝公司一点点加工费,由健力宝公司生产饮料,让他来销售,然后销售款又打如后来注册的公司的帐户,这个本身就是违法的,我们看这个三水区区长,还担任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身份本身也带有不合法的因素。所以三水区的政府的这种行为从头到尾都是违法的。
前些天张海在某网站做客聊天,这里边本身他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欠缺,政府本身行为是违法的,他还说政府好话,证明这个人法律意识比较差。三水和张海之间的问题是复杂的,我们不去管,不过有一条:三水区政府通过司法机关,通过法院去冻结张海本身的资产也好,财产也好,但是你不能把其他的民事主体的权益和张海挂在一起,这是违法的。诉前担保的话,申请人要申请担保。如果是做了的话法院有什么责任。另外,对财产(包括股权)进行这样的诉前保全的话,申请人要申请担保的,如果是保全做错了的话担保人要承担责任的。
另还有两点,第一,三水区的法院去查扣企业的资料,应该是穿制服,出示证件;第二,在我们国家公检法一起办案本身就是违法的。
龙文懋教授:知名法学家,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接触这个案例之后,我很感兴趣,就一直在研究,政府最后到底是以什么样的身份进入的,因为前后很矛盾,政府在这里面,有这样几种可能的身份:第一种身份是以一个债权人身份进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但如果他是债权人的话,所有的银行包括新投资进来的饿汇中天恒也都是债权人,这些人应该解决问题是坐在一起讨论的,大家是平等的,而不是政府一个债权人说了算。比如说张海的这个股份冻结了以后,最后可能拍卖或者怎么样,各个债权人按照受偿的顺序来进行受偿,即使你是最大的债权人,你代替别的债权行使这个股权,这个也是不行的。第二个身份是什么呢,就是他是一个政府的身份,政府的身份是这样的,如果是这一个国资企业的话,政府可以形势一定的管理职权,而经过改制以后,这个健力宝已经是一个民营企业了,那么民营企业是一个股份模式,那是谁来负责决策,谁来管理呢,那肯定是股东决策,董事会的决策,所以这方面政府已经不能直接介入了。第三个身份,他持有8.9%的股东,这个股份是一个小股份,那么这个小股东跟大股东之间,谁的权利大,谁的权利小,就不用说了。
如果说张海有问题,那张海的股权后来已经被冻结住了,你政府就更完全没有必要去把公司的公章给收缴了,把公章给收了,那这事实上你把整个公司的股权全部冻结了,这里头只有一部分是张海的。
依法行政是关于政企分开,政府一个是一个管理者,比如说行政方面确认的权利,确认你这个企业作为工商主体的一个地位,然后还有一些行政强制行为,他们有这样一系列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既有可能涉及到企业又有可能涉及到个人,同时由于有一些国资企业,那么这个时候,它是一个普通的主体,它跟其他的主题,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他们之间权利义务是完全平等的,然后它作为一个小股东,参股健力宝集团,作为股东,他们谁的权利更大的呢,就应该是这样,它不能把它作为管理者的特权带进去。
公司内部的管理中出现了问题,挪用了公司的公款,所以导致侵害公司利益,另外一个角度,还要研究外部环境的问题,能够影响外部环境的可能包括政府,债权人,银行,还有经销商,那么从政府的角度,它的职责是创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而不是跟其他的民事主题来争利益,它的任务是这样的,因为政府在一个市场经济的环境里面,它的任务应该是用咱们以前很多人,政府应该做裁判而不是应该当运动者,也不应该当教练员,而这个里边看,既是运动员又是教练员同时还裁判,三个角色都干了。
吴高臣教授:知名公司法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在我们国家,政府要直接管一个企业,只有在特殊条件下允许的,比如说保险公司如果经营出了问题,那么保监会去依法接管这个企业,也就是说只有特殊行业才可以。金融行业,它实际上也是行业主管部门介入,而不是让某一级政府直接介入。那么健力宝这个民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去接管它,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没有依据的。它这样接管了以后,实际上是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包括侵害了好多个权利,包括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包括当时股东的财产权,人身权利,在接管过程中我们想,首先关于政府的问题,很明显是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那么政府首先就是侵犯了这样一个企业自身这样的经营权,那么从另外的角度来看,按照自身的权利。股东管理者也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以说,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三水区政府,无论出于某何种目的强行接管健力宝,那么应该说这是非法的。
关于新老股东股权转让的问题。咱们做企业的并购,有一个过渡期的问题,到期履行完毕,这中间有一段时间,一段时间是由老股东来行使权利,但是通过这个案例当中很明确,这个过渡期的企业实际上是一个新股东,而且他们也开会了,已经对健力宝的管理层进行了正常的更替,而且已经支付了转让款,新股东开会了,也委派了董事,那么这样的话,由新股东来接受管理权,完全合法。
政府方面它是健力宝的股东,它可能依据的,一个是公司法,一个是中外合资企业法来行使股东的权利,那么在这个中外合资企业当中是没有董事会的,通过这个事件大家也可以看到,当这个北京方面投资者,他们介入到这个公司当中来以后,他已经依法召开了董事会,事实上他们各自已经更换了懂事,那么他们已经依法更换了。咱们这个企业并购过程之中,对这个过渡期新股东和老股东自己会进行约定,健力宝的老股东选择了在过渡期把管理权交给新股东行使,这是股东之间的事情,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政府作为一个管理者,你这样的事情都要管,不可以的。这次北京企业收购的是健力宝的控股公司的股份,实际上健力宝集团它的股权结构没有变更,然后他们委派代表进入健力宝集团董事会以后,董事会的权力结构立刻就发生变化了,根本也轮不到政府来介入。
经过座谈交流,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应继续高度关注健力宝事件的发展,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政府强行接管健力宝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这是一个非常严重和恶劣的事件。专家学者们一致公开呼吁更高一级政府出面,下令要求三水政府方面少数滥用公权的负责人立即停止一切违法侵权行为,并追究其责任;公开呼吁广东省当地人大常委会出面,对政府行使监督职责,制约三水政府方面少数滥用公权的负责人的越权行为;公开呼吁社会各界支持和推动健力宝事件中合法投资者的维权行动,共同致力于完善市场经济环境、净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