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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直以来健力宝事件备受各方关注,从三水政府将健力宝卖给浙江国投到成立复产小组强行接管;从引入大股东汇中天恒到体外循环,健力宝的一举一动都引发人们众多的争议。三水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体外循环的做法是否合理?汇中天恒在整个事件中扮演了什麽角色?如今的健力宝最需要怎样的领导班子?如何走出现在的困境?……搜狐财经推出系列文章,以比较高的视角全面理性的剖析了整个事件。以下是搜狐财经经济学家蒋泽中的分析文章。
近日来,广东著名运动饮料企业——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宝”)股权变动及地方政府对其实施行政干预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始自三年前的企业改制和股权收购案近期出现戏剧性变化——地方政府采用行政手段接管企业、新的外部投资者进入该企业的行为受阻、社会公众及有关新闻媒体质疑政府行政干预合法性的呼声高涨。并由此引发出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路径选择及资本运营对企业利弊的争议。但目前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看待地方政府应用公权力接管企业的问题上——现阶段发生的政府行为是违法行政还是其他?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和有民间资本进入的企业健康发展、股东正当权益的依法保护以及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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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要正确回答上述问题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需要予以明确:1.实际有利益关系的涉及几方?2.目前提出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或个人是否已经拥有完全的股东身份?3.地方政府能否应用公权力对企业实施行政接管?4.此次当地政府进行行政干预在性质上属于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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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指出:通过对现有材料的分析,目前实质上涉及的利益各方有张海等人、李志达、三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拥有“健力宝”债权的债权人等;提出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以李志达为代表的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中天恒”)等企业一方尽管对“健力宝”实施了部分投资,但目前所披露的信息尚未能充分证明其已经拥有完全的股东身份;地方政府在必要情况出现时可以应用公权力对企业实施行政接管,但前提条件是该企业股东和高管人员已经或正在实施可能对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违规或刑事犯罪行为,有必要通过运用政府强制力予以制止;此次地方政府采用行政手段接管企业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且事实存在是通过行政干预制止企业违规行为还是以股东身份出面替代经营者进行经营决策的诉求不清、角色迷失的问题,由此产生的不良效应已经影响了社会舆论对当地投资环境的正面评价,其责任应该在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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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力宝”风波实际涉及哪几方利益?
这一事件所涉及的到底有哪几方的利益?从目前有关方面发表的观点来看,似乎主要表现为以李志达为代表的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中天恒)和北方亨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亨泰)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政府(以下简称三水区政府)的利益冲突,形式上是三方——两家公司与三水区政府,实际上是两方——以李志达为代表的外部投资者与三水区政府。我认为,根据目前所了解到的信息,此案形式上涉及到三个方面,实质上则是四方利益的冲突:即以张海为代表的、目前以“健力宝”大股东身份出现的原外部投资者;以李志达为代表的新外部投资者;拥有“健力宝”债权的债权人;三水区政府下属的、拥有小股东权益的三水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这场风波中,不仅有外部投资者的投资权益维护问题,还有“健力宝”企业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和表现为小股东权益的国有资产的权益维护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在这场风波中的角色位置选择十分重要。如果对此没有正确的认识,就难以准确把握对这场风波的实质性认识,也容易对目前地方政府的行政接管行为形成失之偏颇的判断。
二、“健力宝”风波中的外部投资者是否已经拥有完全的股东身份?
目前报纸和网络报道中比较集中反映的意见认为以李志达为代表的新的外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护,政府的行政干预损害了他们作为企业大股东的权益。我认为目前似乎还不宜做出这一结论。因为这一结论成立的前提之一是这一轮的企业股权转让合法有效。笔者以为,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这一轮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尚有待确定。问题不在于谈判的双方是否完成了合乎法律要求的必要程序,而在于以张海为代表的原股东目前是否具有合法出让其股权的权利。只有原股东具有合法出让其股权的权利,其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的转让才具有法律效应。由于以张海为代表的原股东尚不具有合法处置其股权的权利,因此,以李志达为代表的新的外部投资者尚未实现其依法拥有企业控股权的目标,自然无法保障其在法律保护条件下实现对“健力宝”的实质性控制。原因在于:
1、由于未全部履行相应义务,以张海为代表的原收购方尚不具有完全的股份处置权。当年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留有股权转让价款延期支付的伏笔,由于此笔延期支付的款项已经到期而尚未支付(媒体披露,合同约定收购方应于2005年1月5日前支付的款项至今并未实际支付),因此,事实上以张海为代表的原收购方尚未完全履行其为获得“健力宝”大股东身份所作出的承诺,这可能构成其因合同违约而被追究违约责任、由此出现其丧失合法股东身份的结果。在其合法的股东身份问题没有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原收购方尚未获得不容置疑的股份处置权,其所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可能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因而其转让行为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以张海为代表的原股东在接手企业后的经营中涉嫌违法经营甚至刑事犯罪、股权被依法冻结。根据目前披露出来的信息,“健力宝”在张海为代表的收购方接手掌控企业后负债增加了人民币十多亿元,又有内部人涉嫌私自挪用大笔资金、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的信息经有关媒体深入当地求证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证实。如确有违规挪用甚至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发生且有原股东涉案其中,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其相应的股权同样不能再由其个人自行处置,在案情未完全调查清楚之前,其股权通常会被依法冻结,不得进行转让或处置。
3、企业已经处于负债数额过大、偿债能力受置疑、有债权人依法提出诉讼保全的状态。当企业出现负债数额过大、且长期拖欠债款不予清偿的情况时,债权人不仅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企业偿债,出于对企业投资者通过隐瞒收入、资产转移或以股权抵押等方式增加负债、抽逃资金的担心,避免由于企业资产被非法转移或因经营失控给债权人带来更大损失,也可要求政府部门停止批准其完成相应的资产转移和股份转让手续,或向司法机关申请诉讼保全。如若发现企业事实上已经资不抵债,还可以提出债权变股权的申请。其他小股东若发现企业大股东和主要经营者经营中可能存在经营违规或违法的情况,也可要求司法介入,对该企业实施监管,制止内部人的不当行为,保障自己的利益不致受到更大伤害。
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一条件出现,都将影响新一轮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完成。影响新的外部投资者依法获得企业控股权。从目前媒体披露佛山市法院宣布依法冻结以张海为代表的原股东所持股权、司法部门以立案调查的形式介入的实际情况来看,该企业已经涉嫌有上述情况之一发生,有关部门意在叫停正在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如果地方法院的作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程序要求,以李志达为代表的新的外部投资者就无法通过这次股权转让行动实现其依法拥有企业控股权的目标,自然也谈不上维护其由此带来的相应权益。
三、政府实施的行政接管是否违法?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用行政接管方式进入企业的作法不一定就是错误或违法,关键问题在于政府的干预出于什么原因?立足于履行什么职责?如果这个问题解决得不恰当,其行为就可能对企业的发展和地方投资环境的评价带来不良影响。地方政府应该向社会明确公告其接管行为的出发点,并随时审视其具体的干预行为是否全部合乎法律规范的要求。从目前掌握的资料分析,当地政府运用公权力对“健力宝”实行行政接管的出发点无非有三:
1、 从维护当年“健力宝”企业改制决策的角度出发行使接管。由于以张海为代表的、目前以“健力宝”大股东身份出现的原外部投资者只是部分履行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合同约定,地方政府认为张海等人目前尚不能以股东的身份转让“健力宝”的股权,且如果以张海为代表的原外部投资者或不能依照约定支付价款、或在接手企业后有抽逃资金或违轨挪用大笔资金等问题,都会影响到当年“健力宝”改制的成果,这是地方政府从主观上不愿意其实际发生、但确实可能出现的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必然使人对当年政府主导下的外部投资者选择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产生质疑,给三水地方政府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在情况没有完全明朗之前,从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不良影响的角度考虑,政府方面可能既不希望由张海等人继续掌控企业,更不希望其他新投资人的介入。
2、 从股东权益维护的角度出发行使接管。如果以张海为代表的原外部投资者坚持不履行当年分期支付全部股权价款的约定或在掌控企业期间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健力宝”的大部分股权就有重回三水地方政府手中的可能,地方政府可能已有思想准备。既然张海为代表的原外部投资者不具有转让“健力宝”相应股份权利的前提,以李志达为代表的新外部投资者自然不能作为股权受让者实质性地进入企业、掌控企业运营。及时有效地限制其他外部人员进入企业就是合理的举措。如果允许以李志达为代表的新外部投资者进入,不仅等于承认了以张海为代表的原外部投资者的股份处置权,承担由此给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可能面临眼看着张海等人利用股权转让套现并将实际问题转嫁给政府或企业现有小股东的局面——这小股东恰恰就是当地政府领导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很难想象政府会接受这样的结局。情急之下,地方政府可能觉得出面干预是合情合理的。
3、 立足于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和公共利益维护的接管。由于“健力宝”风波中不仅有股权转让价款支付问题,可能还有张海等人涉嫌违规经营、抽逃、挪用巨额资金问题,还有企业相关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小股东利益流失问题,且涉及到“健力宝”产业链条对当地上下游企业运营的关联影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反映出“健力宝”股权风波实质上已经发展为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对众多相关方面的负面影响可能已经使之上升为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面对日益恶化的企业运营状况和逐渐显露的内部人员违法活动,政府必须对该企业实施暂时性接管,其行为的目的在于及时查清问题、纠正违规、制止违法犯罪、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如果仅仅出于上述第一、二两个方面的考虑实施行政接管,其行为就是违法的。目前社会多方的指责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即政府的行为是出于维护小股东利益而置法律规范于不顾。小股东可以借助司法力量的帮助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应借助行政权力干预企业运营。但如果从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和公共利益维护的角度出发确定政府实施行政接管的动机,其行为就可能是合理的。应用公权力实施行政接管,其目的在于制止企业侵害他人利益和继续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判定其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当前是否已经存在企业行为危害公共利益的可能。这一前提存在则行政接管就属合法与正当。
四、目前地方政府“错”在哪里?
首先错在至今不对政府动用公权力实施行政接管的行为动机做出有说服力的说明。面对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投资者的质疑,政府迟迟不对其动用公权力实施行政接管的动机做出说明,反映出其在所扮演的角色到底是小股东权益维护者、当年企业改制决策维护者还是市场交易秩序维护者方面意识不清,在行政接管行为的性质把握上存在角色迷失或错位。作为小股东权益维护者或改制决策维护者,其应用公权力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的作法是明显不妥的,应该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司法干预;如果是市场交易秩序维护者,面对牵涉员工利益、债权人利益损害及高管人员违法行为可能对企业和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局势,其应用公权力实施行政接管的作法则是可取的,其目的在于制止侵害、维护公共利益,这种作法在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不乏先例。但公众有知情权。
其次错在具体地行使经营者权力、替代企业进行日常经营决策。出于公共利益维护的行政接管其基本诉求应该立足于对企业运营活动合法性的核查与监管,必要时暂时填补企业由于违法犯罪现象被查处而出现的权力真空或管理真空,保证企业运营有序而不失控。政府派出的接管人员不应该长久、具体地行使经营者权力、进行企业日常经营决策。此次风波中,由于存在角色迷失或错位问题,政府接管小组做出了不该由其做出的事。错在一方面动用政府的公权力实施行政接管,另一方面又从股东权益维护的立场出发行使所有者的私权力进行企业经营决策,同时扮演了行政执法者和企业经营者两种不同角色。这是计划经济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惯性在作怪。因此在社会上产生不好的反响也就不足为怪了。
由政府派出的接管小组出面撤换“健力宝”企业高管人员、具体控制经营活动的作法应该及时纠正。涉及企业品牌使用和经营利益让渡方面的决策亦不应由政府接管人员完成,而应该采取在政府接管小组监督下由企业原经营人员(其中未因涉及犯罪而被立案调查者)依合理方案完成的方式。我认为,地方政府只有尽快解决“角色迷失”问题,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有助于“健力宝”的健康生存与发展,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当地政府的正面形象。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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