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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银广夏案股民虽然获赔11万多元,但这距离要求赔偿的损失15万元仍有差距。负责该案的律师表示,会确保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得到合理的弥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雨生受126名投资者委托目前正焦急地等待开庭,他多次与银川中院联络,法院方面至今未明确开庭时间。
陶雨生介绍,这126名投资者都是共同诉讼,分成6个共同诉讼小组起诉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侵权。除一组26名股民外,其他5组都是20名股民,涉案标的5300多万元。
与陶雨生所代理的共同诉讼不同,去年12月28日审理并宣判的柏松华诉银广夏案,由于是个人诉讼,案情相对简单,法院首先进行了审判。有了首例判决,陶雨生对他所负责的126名股民胜诉充满信心,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大家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柏松华要求赔偿损失近15万元,而法院最终只认定损失合计11万元多。”陶雨生认为,从他了解的判决书情况来看,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是对基准日基准价格的计算不同。当2004年12月28日首例判决下来之后,他昨日连夜写了文章,寄给银川中院院长和高院民二厅厅长,认为对判决书采用的算数评价方法计算基准日基准价格,无法准确反映投资人的实际损失。
“这是一个重大问题,决定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能否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弥补。”陶雨生坚定地说,“尽管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宣判,但我和其他律师会继续坚持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
陶雨生认为,在2001年9月21日至10月12日11个交易日期间,银广夏股票价格由11.93元下跌至6.56元,成交量达到了银广夏流通股的99.86%。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投资人是在12.96元及以下价格上卖出股票的,如果以12.96元价格作为投资人的卖出证券基准价,就使得绝大多数投资人计算出来的损失小于实际损失。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银广夏面临全部103起股民集体诉讼,投资者一旦胜诉,赔偿金额无法估量。一旦全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银广夏很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宋一欣表示,如何避免胜诉判决沦为一纸空文更应值得关注。因为,银广夏已多次公告称,公司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可能无力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