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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来赔偿范围会扩大,标准会提高,操作程序会不断完善。一位与会专家认为,“该法是一部救济法而不是责任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个人或组织造成损害的必须实施救济。
———《新京报》
该专家指出“国家赔偿应与错案追究划清界限;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个人或组织损害的造成不一定就是责任问题,过多追究责任易形成一旦赔偿就证明自己有责任的想法,易造成相关机关推诿,反而导致受害人难获赔偿;国家赔偿不能等同于机关赔偿,国家赔偿涉及到的是国家责任,机关只是代表国家承担。目前《国家赔偿法》把赔偿机关确定得过细,层级过低,应借鉴国外做法,把赔偿机关确定为一级政府,颇有见地。但其将国家赔偿"解释、定位为一种救济",提法似有不妥。
至于《国家赔偿法》不属于“责任法,凭笔者极有限的法律常识也是认同的。但其究竟属不属于“救济法”,笔者没这个判断力,不能妄下结论。笔者是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个人或组织造成损害的必须实施救济中"救济"这一提法感到不快,不是因什么“法学原理,而是一个公民朴素的内心感受。
赔偿和救济混为一谈,弊端是显见的。其一,既然赔偿变“救济”,就有了一层“施与”甚至“施舍”的意味,淡化了国家及其相关机关在国家赔偿中的责任和义务意识,不利于积极实施赔偿行为。有关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和情况表明,“全国各级法院已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决定赔偿的5442件,但目前国家赔偿形势不容乐观,很多国家机关对此问题认识不足”;其二,会弱化“受损害个人或组织”要求赔偿的理直气壮的意识和信心,导致许多当事人不敢提出赔偿要求,从而又导致立案难。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并立案的国家赔偿案件,仅仅是应受理和立案的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大量的“不敢提出”和“立案难”,会进一步反过来影响《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易使一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无所忌惮,更可能对个人或组织造成更多损害;其三,会影响在赔偿标准和具体金额上的裁量。既然是“救济”,那似乎就可以是“或多或少地给一点,就可以是“一颗胡椒顺口气”,让主张赔偿权利的个人或组织得到些许安慰,让其在受到损害后的“激动情绪降温”,就万事大吉了。受到损害的,必将还是法律所维护的公众的利益。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标准就相对较低,只相当于“补偿。国家做了错事,就应该是进行惩罚性赔偿。《国家赔偿法》中还应该设置精神赔偿,并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其四,将“赔偿”说成“救济”,这种“提法和解释也不符合宪法中“在法律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遇到问题要有利于受冤屈、受损害的个人和组织,作向申请人倾斜的解释”的原则规定。
救济就是救济,赔偿就是赔偿。法律是规范国家公民的行为的准则,法律概念绝不能淡化和混淆。只有明确了这一点,主张者才会主张得理直气壮,赔偿者才会赔偿得心服口服、有理有据,“目前国家赔偿形势不容乐观”的状况才有可能尽快得到改观。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