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第三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加入由一位名叫玛丽·威尔森·布克的美国妇女,首先发起的针对中航油的集体诉讼
本报记者陈韬至淇实习记者涂蕾李可发自北京
“对任何重大事实作不实陈述或者省略必要的按一定情况下应予以表达才不会引起误解的重要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中航油陷入集体诉讼漩涡
1月5日,美国弗兰克·默里与塞勒律师事务所(Murray,Frank&Sailer律师事务所)和里拉克、科林、斯托尔、谢勒、路得曼与罗宾斯律师事务所(LerachCoughlinStoiaGellerRudman&Robbins)向联邦纽约南区法院递交了针对中航油(新加坡)集体诉讼状。
昨天(12日),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另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克里斯多佛·格雷(LawOfficeChristopher.J.Gray.P.c)也已参与了本案。
而在这份三家律师事务所联合起草的诉状中称,他们之所以提起诉讼是由于被告中航油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5条款”(注:第10条第2款第5项)的相应规定:
“对任何重大事实作不实陈述或者省略必要的按一定情况下应予以表达才不会引起误解的重要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原告方认为,中航油实际存在的不实陈述行为使得合理的投资者作出了错误判断;而原告的交易又是在真相披露之前进行的。“我猜想会有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其中。”Murray,Frank&Sailer律师事务所的埃里克·比尔菲(EricJ.Belfi)律师告诉本报记者。
不过LerachCoughlinStoiaGellerRudman&Robbins律师事务所的达伦·罗宾斯(DarrenJ.Rob-bins)律师拒绝透露目前有多少股东已参与到了本次集体诉讼之中,但他透露说,参与集体诉讼股东的申请将截止到今年3月6日。
依据惯例,美国的投资者购买在新加坡上市的股票,一般通过新加坡的经纪商(Broker)来进行操作,这些经纪商包括诸如新加坡发展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机构。
但中航油的发言人云大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现在难以确定这次美国投资者是通过哪些经纪商购买了中航油的股票。”
Robbins律师同时认为:“尽管中航油是一家新加坡的上市公司,但是一旦我们代表客户在美国赢得了诉讼,判决将会按照《纽约公约》关于域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在新加坡和美国同时执行。”
诉状中称,此次集体诉讼代表了在去年2月5日至11月30日间购买过中航油(新加坡)(下称“中航油”)股票的股东。该诉状指控,中航油没有为套期保值和交易建立必要的风险管理控制系统,有违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同时中航油存在虚假和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此外,公司的财务报表夸大公司的盈利状况,隐瞒了5.5亿美元的衍生产品交易亏损。
与此同时,原告方还起诉了中航油的高管——总裁荚长斌和首席执行官陈久霖,认为他们利用职位而操纵季度报告等公司文件,并隐藏了应当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被掩埋的事实”
在这份长达36页的诉状中,原告方就中航油于去年2月5日发布的200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陈述。
在这份报告中,中航油称,2003年公司财务业绩创了历史新高,营业额达到24.3亿新加坡元,税后利润达到5427万新加坡元。到2003年底,中航油的净资产达到了2.25亿新加坡元。
但是当到了去年9月的时候,关于中航油前景的传闻开始使公司的股票交易出现了不稳定。为此,应交易所的要求,去年9月17日,中航油针对公司股票交易的不稳定回答了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专门的问询。
中航油当时重申:“我们遵守了新加坡交易所的所有规定,尤其是第703规则。”703规则中提到,发布者如果有任何信息都必须立刻告知相关公司,因为:A.对于发布者的证券机构来说,能避免建立错误市场;B.可能会影响证券机构的价格和价值。
而仅仅在此后不到一个月的去年10月10日,中航油对股东公布说,数额巨大的衍生交易损失已经变得更大了。同时在被告陈久霖的指使下,控股股东抛售了价值1.2亿美元的股票,“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来补偿新加坡分部的保证金追缴。”
去年11月30日,股东们最终得知了中航油的巨大损失。“对于那些持股人而言,简直是一场地震。”新加坡证券投资协会主席大卫·谢拉德(DavidGerald)说。去年12月1日,由新加坡证券投资协会发表的题为“中航油5.5亿美元衍生工具交易亏损”的书面声明中说,中航油的股东现在很迷惑,这是因为最近中航油的母公司以每股1.35美元的价格卖了一大批股票给不知情的投资者。散户自然认为如果了解内情的人认为1.35美元的价格很有吸引力,当然就没有问题了,“但是他们错了”。漫漫诉讼之旅“此案根据美国的法律程序可能会持续长达几年的时间,如果有任何可能的解决方法,那也就没有必要走完整个诉讼的过程。”曾参加过调查安然和世通案件的Robbins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越洋电话采访时称。
“但是,随着更多的事实被抛出来,我认为重组不太可行,”谈到对中航油未来的前景时,Robbins律师说,“如果真想这样的话,我觉得那是很天真的想法。
在谈到将来执行判决的问题时,Belfi律师表示,“明显的问题是,这是一家不在美国本土的公司,而是在外国,在起诉时确实会有一些困难。但是,我可以告诉你的是,我们以前成功起诉过类似的案件。”
“这个案件还是有可能庭外和解的。”“好的解决办法是,赔偿持股人的损失,我也正在尽量这样做。希望受害人能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赔偿。”Belfi律师说。一位专门研究美国证券法的中国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说,“由律师发起的集体诉讼,在美国也曾引起了争议,一些美国的上市公司面临着滥诉的麻烦。因此,1995年曾作出了诉讼制度的改革,颁布了《私人诉讼改革法》,增设了首席原告,将重心由律师转为原告,但在实际中的效果并不明显。”
在这次中航油案件中,首席原告是美国公民MaryWilsonBurke,她已经签署了一份声明,表示自愿代表其他股东参与诉讼,并不接受任何报酬。她是在去年3月18日,以每股1.55美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股,并且没有再次出售。
记者随即直接联系到中航油的新闻发言人云大卫,云大卫表示他们至今还没有收到律师函,目前他们主要在准备本月24日在新加坡高等法院进行资产重组计划。而且新加坡证券投资协会也表示不支持进行集体诉讼,中航油也将作好应对的准备。
而来自普华永道研究部(PwCRe-search)的分析证券师格蕾丝·拉莫特(GraceLamont)此前在接受海外媒体采访时说:“我们迄今掌握的数字表明,目前遭集体诉讼的外国企业比以往都多。”
据公开的资料表明,中航油是继网易、中华网、中国人寿、UT斯达康之后的第五家受到集体诉讼起诉的海外上市公司,而且LerachCoughlinStoiaGellerRudman&Robbins律师事务所也参加了去年11月17日对UT斯达康的诉讼。“中国的海外上市公司必须要有成熟的商人心态和法律风险意识,不要以为在海外上市圈到钱就是成功,还要看到对海外投资者是一种负债。如果处理不当,中国的企业就可能会遇到更多的‘集体诉讼’。”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刘俊海研究员说。(实习生周菲菲、贾林男对本文亦有贡献)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