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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矿难频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部门都非常重视,要求相关企业、行业普遍“整改”,严格进行安全大检查,甚至停产整顿、排查安全隐患。然而,时隔不久甚至政府指示的余音未消,一起起矿难仍接二连三发生。
严酷的事实说明,“矿难”已非“偶然”,而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设备、技术落后自然是矿难频发不能忽视的因素。有些部门为了“政绩”,甚至由于与煤矿有直接的利益关联而对非法开采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也确是重要原因。国有煤矿领导或私人矿主千方百计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置矿工生命于不顾更有直接关联……这些当然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但另一个被忽视的重要原因则是维护矿工权益的组织———“工会”的缺席。
对这些矿难,许多媒体都作了详细报道,但均未提到工会的作用。其实,在大多数私营小矿中,根本就没有建立工会,在与矿主的关系中,“一盘散沙”的矿工自然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法就安全、待遇等问题与矿主谈判。而更引人深思的是,大型国有矿山企业都有工会组织,但在这些问题上同样未见其有“话语权”,从对大型国有企业陕西铜川的陈家山矿难的报道中就足见此点。
陈家山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在中国的煤矿中已属较高水平,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100%和75.5%。井下还安装了电子监测头,从地面的调度室就能直接了解到工作面的情况。据有关媒体报道,一些矿工对记者说:“11月23日,415工作面就着火了。我们不想下井,可领导说,如果你不下井,明天交100块钱罚款给财务科;明天如果不交,后天你就不用来上班了,说开除就开除。”“着火的当天,(矿务)局里来人检查,他们还差几百米就到着火的415工作面,就没再往前走——他们也害怕,可还是逼着工人干活——是一边灭火一边干活。”另一位参与11月23日井下灭火的矿工说:“火一直没灭干净。我当时还跟我的老乡说,非出事不可,你要注意安全啊。这次事故是在我预料之中的。”
井下每100米左右就有一个瓦斯检测仪,瓦斯浓度一旦超标,检测仪就会报警并自动切断电源,但该矿“有时每个班报警七八次,为了不影响生产,领导就让用衣服把检测仪盖住,或者断电后强行关电继续生产”。事实上,在事故发生一周前瓦斯检验员就发出了危险警报,从11月20日开始,他就发现井下的瓦斯含量超标,最高的时候达10%。而按《煤矿安全规范》规定,采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超过1.5%时,就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检验员的报告当天就报到了矿上。但矿长只关心“今天的产量多少”,始终未提及瓦斯超标之事。在第二天的安全生产学习会上,检验员将瓦斯超标的消息悄悄告诉了工友,大家都希望能停产整顿。但矿上一直没有下达停产整顿通知,终于酿成大祸。
在这个过程中,工会没有起任何作用,也根本没有人想到要向工会反映安全问题,足以说明工会在此实际形同虚设。这是陈家山煤矿的情况,但又远不止是该矿的情况,而是带有相当普遍性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工会”功能仍然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建国之初,邓子恢在1950年夏就富有远见地提出“公营”企业中工会也应该以“代表工人的利益”、“保护工人群众日常自身利益”为基本任务,工会不能成为厂方的“附属机关”,受到严厉批判和处理。虽然在30年后的1981年被“平反”,但几十年形成的传统与思维定式使工会的地位、作用在实践中却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尽管1992年通过的工会法明文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但不断发生的矿难说明这些条文并未被执行。
发达国家的百万吨煤死亡率现在远远低于我国,当然与其科技水平有关,但与其工会组织的作用更有关系。这些国家在工业革命时期以来的矿工状况变化可资深入研究。正是从19世纪中叶起,各种工人协会开始建立,经过长期合法争取,状况渐渐改善。而当时西欧诸国社会矛盾极其尖锐,一触即发,但由于各国先后对各阶级、阶层的利益作了理性调整,虽也经过种种震荡,最终还是在体制框架内使矛盾得到缓和,社会基本稳定。
曾有学者认为如果工会真正强大将影响生产、影响效率,增大“交易成本”。但这些矿难说明,工会的缺席短期可能会“增产”、“增效”,但却极易引发巨大灾难,最终使“交易成本”大大增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开始迅速分化,利益分配间的矛盾更形突出,利益协调成为紧迫课题。不同阶层要在一个社会和谐相处,必须公正协调彼此利益。在利益调整过程中,代表各自利益的种种协会等组织十分重要,而对相对于资本而言居于弱势的群体来说,能真正代表其利益、维护其权益如工会一类组织、机构更为重要。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如果一方力量过弱,利益分配必然严重失衡,这恰恰是社会产生严重矛盾的根源。
建设和谐社会是我们的目标和理想。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阶层、各种社会力量通过“自组织”彼此监督、制衡,互相协商、协调。在这种社会机制中,社会的不平与弱势群体的疾苦可以得到缓解,利益冲突、社会矛盾可以在理性、法制的秩序下通过协商、谈判得到解决。如果没有这种机制,没有各种社会组织,一旦社会不平加剧,不是出现“群龙无首”的“群体性骚乱”就是有人以“替天行道”者自居“聚众闹事”,并极易博得广泛同情,小则引起社会不安,大则激发社会动荡。
事实说明,社会组织的丰富,民间社会的成熟、发达是社会和谐最重要的基础。而在预防矿难的发生方面,工会可以发挥其重要作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