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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奥运会冠军刘翔因为替白沙集团做广告而受到媒体批评,但据他说,事先并不知道白沙集团是经营烟草的。
无论刘翔的说法是否事实,从出现在电视的广告看,白沙集团只被称为“文化传播企业”,对不知道这家企业底细的人,的确起不到为烟草做广告的作用。我以前经常在凤凰卫视看到“鹤舞白沙,我心飞翔”的广告,由于从不抽烟、购烟,我一直不知道白沙与烟草有关。我想,这类广告属于合法不合理,至多只能算隐性烟草广告,即对熟悉的烟民能起诱导作用。
但是另一种广告却使人一望而知,并且公然标明“某某烟草集团”。在航空公司的登机牌上,在一些剧院的门票上,甚至在通衢大道上,我都曾见过这幅广告。
它之所以能如此肆无忌惮,只因为打着一句堂皇的口号:“爱我中华”。鲜红的底色上是天安门和华表,加上这四个大字,还有什么比这更能吸引国人!不过,连我这从不抽烟的人都认得,这正是中华牌香烟的商标,加上“某某烟草集团”的落款,明白无误地告诉受众:爱我中华牌香烟!
从法律法规上说,你不能不佩服,这家烟草集团打了个漂亮的擦边球。这个广告并不违反与广告和商标有关的法规,而且政治内容绝对正确,可以解释为由该集团赞助或主动打出的公益广告。
可谁都明白中华牌香烟在中国的影响,面对熟悉的中华牌香烟商标,究竟会产生什么效果?特别是对烟民来说,是诱导他们爱烟还是爱国?
记得前些年国家对商标已有规定,禁止将“中国”一类名词作商标注册的名称。
中华牌香烟是老产品,用的是老商标,大概不会受此影响。但烟草毕竟不是社会倡导的商品,为了公众的利益,特别是为了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烟草企业应该自律。即使国家没有禁止,也不应该利用民众的爱国热情,利用“中华”这个名称,达到为烟草产品和企业做广告的目的。如果真要做政治宣传或公益广告,为什么还要写明“烟草集团”呢?
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这类变相烟草广告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应该进一步禁止变相的广告,例如明文规定不许让香烟商标用之于宣传,打着爱国的旗号也不行。另一方面,对香烟一类特殊的必须加以一定限制的商品名称和商标应该逐步清理,不宜以政治性的、象征国家的名词命名,对已经使用的也应严格限制。
作者: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电子信箱:jixgek@online.sh.cn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