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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索尼在其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和锂电池上使用智能识别技术,将其他电池生产商排除在外时,令人不禁想起了微软公司将其视窗操作系统与探索者浏览器捆绑销售的行为。
在我们开始分析四川德先科技诉上海索广电子及索尼株式会社之前,有必要重温一下关于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一些基本道理。专利是一种垄断,或者是获取市场垄断地位的一种手段。尽管垄断是一个贬义词,但它是任何一个市场竞争者梦寐以求的境界。而垄断地位的获得,是通过差异化和排他性来实现的。
知识产权保护了差异化与排他性,它给予科学发明一定时期的法律保护,但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垄断性行为进行一番经济学解释,则保护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例如,从开始保护起至未来某一时间点上,令受保护者能全部收回其研发成本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如果保护超出这一限度,则受保护产品的垄断地位可能干扰市场或者其本身完全被替代。
由于排他性而造成的垄断,有些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例如,厂商可能推广兼容的手机、数码相机、操作系统来与不兼容的产品抗衡,如果消费者更喜欢兼容性强的产品,则垄断不攻自破。但问题是,有些公司可以利用其已经在市场上取得的垄断地位,通过严格的专利保护、业界标准以及捆绑式销售等手段来排斥试图兼容的产品。对于这些手段的是非,判断的标准有两个: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是否阻碍了创新,最终损害了市场竞争机制。
用这一道理结合到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两大问题浮出水面。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中国明显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为具有技术和创新优势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创造了一个更为公平的环境,更接近于国际市场和跨国公司母国的竞争环境,从而也为具有技术和创新优势的公司在某一产品、某一局部和某一时段取得垄断性的竞争优势创造了条件。
另外,目前中国政府正在调整外资政策,试图在引进外资方面告别“优惠政治驱动”政策,而代之以更加透明公正的法治化体系。可以说,随着以两税合并为代表的对外资“国民待遇”的全面落实,外资必将会通过所有可能的政经和法律手段来改变中国“国民待遇”的含义。具体到知识产权保护来说,中国较不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加快完善起来,逐步接近发达国家的标准。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正如我们先前所说的,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专利技术,本身是一种垄断行为,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非没有边界。法律保护了某种垄断,但也要防止垄断的扩大和滥用,最终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和损害自由市场机制。说到底是一个均衡的问题,既然有种种获得垄断的方式,包括专利技术,就需要一部反垄断法来制约垄断。在界定清楚是防止假冒还是排他的前提下,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对一些明显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还缺乏调查和定性的依据,这为跨国公司在反垄断法空白时期大量采取类似微软视窗操作系统的竞争手法带来了一定的空间。
除了索尼电池的智能识别,可能还有诺基亚的电池全息图标签,还有其他一些跨国公司的数码产品的排他行为。在德先诉索尼案上,形成了外企表同情、内企盼告倒的局面。我们并不急于在此下结论,但这起诉讼足以引发我们更深入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的反垄断法应该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步进展。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