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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DVD企业起诉“3C联盟”的案件中,固然有国际巨头的霸王条款,但中国企业置身国际专利游戏规则之外,也是“咎由自取”。
★《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梅立岗/北京报道
1月18日下午,香港无锡多媒体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宣布,两公司已将以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由索尼、先锋、飞利浦、LG四家公司组成,在DVD技术领域中拥有多项核心专利)告上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诉状称“3C联盟”违反了美国《谢尔曼法》,要求飞利浦等公司解除因DVD专利费问题在全球各地海关对中国DVD机生产商出口货物的扣押,返还至少过去3年向DVD机生产商收缴的专利费并处以3倍的赔偿金。
美国时间1月31日,荷兰飞利浦等公司按照美国法律应诉。
代理中国DVD企业在美起诉“3C联盟”的首席律师安顿·汉多尔于1月18日,在北京国际俱乐部大饭店向与会专家、记者宣称:“这将是一场缔造新世纪专利许可秩序,造福发展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造福欧美广大消费者的世纪大诉讼”。
信息产业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天武也表示,这次在美起诉,是国内DVD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参与国际商业竞争,这说明中国企业的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在国际竞争中走向成熟。
然而,类似的声音在近几年,我们听到的已太多,这次无非是将“某某企业”换成了“DVD企业”而已。类似的做法已从DVD、彩电波及到手机、PC等其他产品领域,国内企业只是奔波于被国人“夹道呐喊”的诉讼中。
“如果不是不合理的专利费,中国DVD企业不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但是如果不是不合理的收费,中国充当的也依旧是只有自己才津津乐道的‘世界工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的魏衍亮博士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国人从本案中体会出的真正意义本应脱离开诉讼本身!”
“霸道”的国外专利
国家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2004年年产DVD达6000万台,其中出口4500万至5000万台。而3C和6C掌握着上游的关键技术。由此可见,与拥有专利的外国企业及联盟签订适当而合理的专利使用费协议是我国保住“世界工厂”的身份的基础所在。
据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介绍,“3C联盟”给中国DVD企业的收费清单上列出了1000多项专利,而他们在中国申请下来的只有6项,中国企业一直在为使用的6项专利付1000多项的费用。相应的后果便是,我国生产的DVD在欧美市场的整机售价约为40美元左右,但其中需要支付的知识产权费用就高达21.3美元,而广东一些DVD机OEM商的单机净利润甚至不到1美元!
“为别人白忙活”的国内厂商在起诉中便表示:3C采用了捆绑销售的方式,迫使专利使用者购买了许多无用的专利。但飞利浦公司在随后的声明中阐明:DVD生产商可以自由地选择对专利费用单独支付或是捆绑支付。
其实国外企业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结果却是“冰火两重天”。
2004年7月14日,Matsushita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结束了与美国DVD制造商Cinram国际公司之间的DVD专利诉讼。由于Cinram拒绝购买6C全球专利一揽子许可,也拒绝购买Matsushita放入6C专利池的几项美国专利的许可,按照和解协议,Cinram国际公司将支付数额保密的使用费以购买仅仅保密的单独许可。
可见,买联合许可还是买单独许可、签署公开协议还是保密协议、最终付出多少真金白银,这都是谈判、斗争的结果。
另外,在针对3C的诉讼中,安顿·汉多尔指出:“中国DVD企业并非西方专利技术的实施者,它们仅仅是采购国外侵权人的零部件来组装DVD整机。强迫这类企业负担整个产业链上的全部专利费,这实际上会把中国企业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第一步——组装、代工工作所赚取的微薄利润都要榨取干净。”这一论断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中国企业为何吃“哑巴亏”
对于外国企业在专利保护上的霸权和无理,国内企业无疑是吃了双重“哑巴亏”。但令人不解的是,当初为何签下如此不平等的专利使用协议?
魏衍亮介绍说:“2002年1月9日,深圳普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往英国的3864台DVD被英国海关扣押;同年2月21日,惠州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出口到德国的3900台DVD也被德国海关扣押。扣货事件发生后,我国有关部门敦促下属企业尽早购买3C的DVD联合许可,并打算对不遵从该指示的企业领导给予行政惩处。”
“这个指示的本意也许是利国利民的,但是它缩短了中外企业的专利付费谈判期限,并把DVD专利付费问题带到了一条非市场化的谈判路线之上。” 魏衍亮说。“究其根源,我国DVD行业是一个竞争性产业。对这种行业,我国依靠公有制企业去实施专利战略,去和国外知识产权巨人讨价还价,这是一条死路。”他进而补充说,“中国DVD专利收费事件出现目前的乱局,根本症结还得去我国的企业产权结构、政府管理体制中寻找”。
本案之中,国内企业还认为“3C联盟”采取了固定费用而非按比例收取的方式,违背了美国的相关法律。而据魏衍亮介绍,这种做法虽然可能使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扭曲,但是美国联邦、州法律目前都没有规定专利费必须按照产品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从1997年美国司法部对同样采用固定收费模式的MPEG-2联合许可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来看,它并没有抵制收取固定费用的许可模式。
“入世以后,我们要尊重西方企业的商业道德规范、思维模式与价值观,按照国际通行的商业和法律规范与西方企业展开竞争。抱怨国外知识产权联盟不讲情面,不守规矩,这和世界各国积极推进知识经济、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趋势是格格不入的。”面对着新生的却又主宰着世界经济的专利,魏衍亮说:“这也是游戏的规则。”
国内专利观念误区多
“2004年,中国影碟机虽然拥有着超过6000万台的产能,但是这一巨大的数字已经没有多少价值。”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陆刃波分析说,“当国外拥有核心技术的DVD企业运用‘专利收费’这道屏障时,国内DVD产业便陷入了困境”。
的确,中国这些行业挣来的辛苦钱都用来交专利费了。纠缠于反垄断诉讼,或者千方百计抵制国外高昂的专利付费请求,这不是我国企业的出路。前几天MP3的重蹈覆辙应该让振臂高呼的人们清醒了:我们不能再走一条“交费—诉讼—再交费—再诉讼”的恶性循环的路了。
“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专利战将非常普遍。企业打专利战要有较强的专利筹码,否则只有挨打的份。官司要打,但并非势不两立,确立以专利挖掘与部署为核心的经营战略才是我们急需向西方同行学习的经验。”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的过程中,“专利挖掘”和“专利部署”始终被魏衍亮挂在嘴上。
在这两方面,韩国三星公司的经验非常值得借鉴。在1995年的时候,三星公司还算不上国际巨头,不过,遭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三星公司彻底改造经营架构,确立了以专利战略为核心的企业振兴计划。短短几年,该公司取得了爆炸性的成长,一举超过了同业竞争对手。三星公司赢就赢在其相关专利的攻击能力、盈利能力非常强。他们的专利工程师能够通过严密的契约关系将其加入到企业的研发活动中,亲自从事看似简单、实则重要的专利挖掘工作。
而由于缺乏专利性案例熏陶,我国的专利工程师大都没有能力把大量研发成果转化成专利申请并提交到专利局,仅仅晓得把发明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改造成正式的专利申请文件。
而更重要的缺陷则表现在我国企业对海外专利部署的力度和态度上。
从1998年开始,三星公司提交的国内外专利申请量剧增。截至2004年底,它提交的国内专利申请量超过了1.2万件;提交的国外专利申请量超过了2.5万件。而2002年我国各类发明人仅获得200多件美国实用专利。
巨大差距的背后是我国发明人的专利部署动机的单向性。在很多人看来,专利似乎是做给政府看的而非自己主动研发的产物,于是,要做就做“体面”的所谓“核心技术”。
在政府补贴和官方舆论的引导下,我国多数发明人在专利部署活动中往往片面追求如下目标:一是一味追求在核心技术领域获得高品质的自主知识产权;二是从社会舆论、政府、上级那里得到各种荣誉、资历、奖励或者利益。
前一动机经常使我国企业不懂得提交大量的垃圾专利申请,以防范竞争对手构筑专利障碍,或者使我国企业不注意在组合发明、小发明、外观设计等领域部署、维持有骚扰能力、攻击能力的专利。
后一动机经常使我国企业不能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去创造性地使用无穷无尽的各种专利部署技巧,这便使得我国企业的专利寿命大大缩短。例如,利用传统知识、失效专利、非专利文献,我国企业可以部署大量的垃圾专利以提高这些专利的寿命,并肆机以之攻击竞争对手,我们也可以取得很好的市场效果。不幸的是,在国内外专利部署活动中,我国企业远未采用这类技巧。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