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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一定要住房地产开发企业卖给我们的房子?为什么我们不能住自己盖的房子?
在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民众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近来,上海、北京、青岛、南京、厦门、成都等城市有民众尝试住房DIY(自己动手、自愿合作),提出了个人合作建房的构想,响应者不少。有的地方甚至已经进入筹资、购地、成立合作组织的实际操作阶段。
此现象也引起建设部的关注,发函各地询问情况。
其实,合作建房及其组织———住房合作社,并不完全是新东西。上世纪90年代初政府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之初,就已经正式承认合作建房这种模式了。不过,当时所指的合作建房,大体上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且主要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使用的通常也是单位原来占用的国有土地。这种合作建房是从原有的住房分配制度中衍生出来的,其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没有出现稳定而持久的发展局面。
目前兴起的这场民众自发的住房DIY运动,合作建房主体一变而为城市中的中等收入者;他们也与单位无关,完全是一群陌生人自愿合作,网络为他们创造了集合的高效手段。因而,这次住房DIY运动是对原来法律和政策所承认的合作建房制度的一种重大突破。
由此,它也对政府提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鼓励,默许,还是抑制?
很显然,自发的住房DIY运动直接反映了民众对高房价的不满。实际上,房地产业并不等于房地产开发商控制的产业,而个人建造自己的房子,才是住宅建设的常规形态,而合作建房只是个人建房的一种组织形态而已。在农村,作为个体的农民就是房地产业的主角。每年农村竣工的新建住房面积甚至超过了城市商品住房竣工面积。
因此,对于政府来说,房地产业因其对GDP贡献很大需予以支持,却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只支持房地产开发商。个人兴建住宅同样是房地产业的组成部分,其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与房地产商开发住宅没有两样,惟一的区别在于,它缩短了交易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应当说,个人合作建房会降低名义GDP增加值,但由此得到的GDP相对来说更有效率,因为它以最低廉的成本满足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假如政府重视的是实在的发展,而非GDP的名义增长,那么,就应当支持民众个人合作建房。
也许,对住宅而言,市民的权利远不如农民更完整。而中国社会的稳定,需以一个中间阶层为根基,这个阶层的首要标志就是拥有自己的房产。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而最近十几年来购买住宅的业主始终担心土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房屋及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归属问题,则清晰地显现了这一阶层内心深处的不安全感。个人合作建房或许会减少产权上的含糊性。
当然,尽管个人合作建房有不少好处,但商业化开发模式自有其突出的优势,比如规模经济。因此,平心而论,两种模式也许难分伯仲,不同的民众或许会选择不同的模式。那么,政府合理的政策选择就是平等对待两种模式,让个人自愿合作建房者享受到房地产商所能享受的一切便利。拒绝歧视,这是法治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原则。不用优惠,只要平等即可。
即使为实现这种平等而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成本,也不能成为政府拒绝开放个人自愿合作建房的理由。个人合作建房确有可能增加政府各个审批环节的成本,个人合作建房所需土地面积较小,因此政府在拍卖土地时也需把大块土地拆零挂牌。
但是,假如民众中自发地形成了一种新的、合理的生产组织形态,那么,按照法治和民主原则,政府所能做的只能是顺应它,而不可为了自己的便利或成本考虑而拒不理睬它。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