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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东民政厅获悉,截至本月5日,该省各界为印度洋海啸灾区的民间捐款已超过1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民间捐款的四分之一。据了解,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广东省拟将部分民间捐款,定向用于广东友好省印尼苏北省的救灾专款。(《信息时报》2月15日)
自去年12月印度洋海啸灾难发生以来,不仅我国政府先后多次为各受灾国提供巨额援助,体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人道气概,而且各地民众也从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国际人道精神出发,自发踊跃地为灾区捐款。不过,对于“根据政府领导批示”决定这一民间捐赠的去向、用途的做法,笔者以为值得商榷。既然是民间捐赠,如果善款的分配使用由领导批示决定,那它还是“民间”的吗?
我们注意到,对于这次捐赠活动,该省民政厅负责人再三强调了它的民间性:“民间慈善组织首唱主角”,“捐赠活动主要由各地慈善会组织,真正体现了民间色彩”。毫无疑问,捐赠的组织、善款的募集,主要由民间慈善会来操办,的确体现了此次捐赠的民间性质,但是,作为一个完整充分意义上的民间慈善活动,它的民间性显然又不止表现在资金来源和活动组织这一个环节、层面上,捐赠最终的去向、使用由谁来主导、决策,无疑也是其是否具有真正民间性的重要乃至根本方面。因为毕竟,善款的使用、落实而不是捐赠的组织形式本身,才是任何慈善活动的根本目的。
现代社会治理理论认为,要促成公民社会的成长,社会组织中除了政府和企业这两大传统部门外,还需要大量非政府非赢利的民间组织参与,这些以自愿参与、无偿服务为特征建立起来的第三部门,不仅具有弥补、制衡政府和市场两个部门失灵和不当之处的实现社会功用,而且在培育自我管理、自主服务的现代公民精神方面也具有积极价值。显然,今天在各地组织捐赠的慈善会正是这样的民间组织,因此,确保其活动的民间自组织性,尊重其自我管理的权力,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社会权力组织应尽的义务。
当然,囿于行政权力长期主导社会事务的传统社会治理模式,诸如慈善会这样的民间组织,在组织社会活动时一方面还缺乏足够的自我管理和行动能力,一方面又对行政权力存在很大的依赖性,因此,政府对其组织的活动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引导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帮助显然只应是协助、帮扶性质,而不宜越俎代庖,否则其“民间”本义就难符其实:“根据政府领导批示”来决定民间捐赠的使用,政府行为在此难免有越界之嫌。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