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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矿难已过3天,最新数字显示,遇难者人数已上升至210人。这个数字,有可能创下中国40多年来煤矿事故的新纪录。
矿难,矿难,矿难……类似的字眼不断地撞击人们的视野,人们的神经似乎也在不断的打击中渐渐麻木。除了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这些年的累累矿难,几乎有着完全相同的原因,完全相同的经过,完全相同的悲痛和完全相同的疑问———我们真的无法战胜瓦斯?我们真的摆脱不掉“带血的财富”?
就在前天,法国公布了去年5月23日戴高乐机场候机厅坍塌事故的调查报告。该事故“专门调查委员会”认为,是设计和建设上的不足导致了事故发生。这个结论应该在人们的意料之中,让我们感到“新奇”的是,法国城市工作、运输、区域发展、旅游和海洋部长吉勒·德罗宾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发表声明指出,“将由司法部门独立决定戴高乐机场坍塌事故的责任方”。
其实,法国对戴高乐机场候机厅坍塌事故的调查,不仅仅是事故原因找到后才由司法部门介入,而是在事故发生当时法国检察机构就已对事故展开调查,而且,据当时的媒体报道,法国检察机构对事故是以“过失杀人”
展开调查的———法国这位部长的表态,只是对事故调查法定程序的尊重;而司法机构对事故责任的“独立认定”,是它们的应有权力。
当“问责”已经引入“依法行政”的范畴,人们在追问“谁该对这连续不断的矿难负责”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可以借鉴法国处理事故的经验,一则,检察机关当即介入调查;二则,对那些明知“迟早会出事”却漠然视之的政府官员和煤矿管理者,是不是一开始就可以“过失犯罪”立案调查?
按照常理,发生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一般是需要有司法机关作出结论的,更不用说发生大面积的人员伤亡情况。所以,检察机关在事发之时就介入调查有充分的理由。而我们处理安全事故的程序则是,一开始是内部调查,接着是行政部门调查,当认为需要司法机关介入时,才通知和移交给司法机构进行调查。这样做的弊端,一是某些行政部门并不十分通晓法律规定,而更习惯于追究行政责任,可能放纵了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更重要的是,一些事故与当地政府官员和经营者个人本来就有千丝万缕的经济联系,它们很有可能在初级调查时就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责任人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还有,对明知“迟早会出事”的政府官员和煤矿管理者能不能以“过失犯罪”
进行调查?我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一些小煤窑,甚至包括一些大型国有煤矿,它们的管理者明知自己的生产条件根本无法达到安全的目的,但是为了经济利益和政绩,让矿工下井挖煤,他们应该预见到如果发生事故就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却放任自己的侥幸,的确难以洗脱“过失犯罪”的嫌疑。
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事故调查,或者以“过失犯罪”调查,都是出于这样一种理念:对生命的尊重使得一开始就要把事故责任想得“最坏”,然后寻找证据,哪怕最终结果可能是“最好”。而我们,却常常反其道而行之。
遏制矿难频发,提高赔偿金额无疑是一条重要路径。但是不能仅寄希望于经济的处罚,我们更需要法律的威严,让那些不把矿工生命当回事的人,在损失经济之后,还尝尝被法律制裁的滋味———而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调查,是显示法律威严的第一步。去年6月本报曾经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商建立重大事故同期介入调查制度。面对矿难不断的现实,我们期待这样的制度尽早落实。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