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如果说航班晚点已算不上什么新闻,那么火车晚点就连新闻的边儿也沾不上。然而,最近就有14位乘客却要因为火车晚点而跟铁路部门较上了劲。
2月18日凌晨0点左右,在南京火车西站,有14名乘客因列车晚点而拒绝下车,向铁路方面讨说法。双方协商近5个小时,铁路方面向14名乘客每人支付了200元的误餐费和交通费,并派专车把所有的乘客送回家中。南京铁路分局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列车段工作人员给的200元并非“补偿”或“赔偿”,而是为解决问题自发筹钱给乘客的个人行为,“该行为与铁路部门无关,不代表南京铁路分局的立场,铁路部门不可能因火车晚点给乘客赔偿。”(见2005年2月19日《东方早报》)
好一个“铁路部门不可能因火车晚点给乘客赔偿”!这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此次发生在南京火车西站的一事一议解决方式虽然成为了所谓的“先例”,却难以成为“惯例”。从铁路部门的态度来看,因火车晚点给乘客赔偿只是痴人说梦,他们一惯的“老大”作风使得这一所谓的“先例”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泡影。还记得在去年7月,深圳航空公司率先在全国实施 “航班延误赔偿办法”。在此,笔者不禁想问:既然飞机晚点旅客可以获得赔偿,那么火车晚点为什么就不可以实行赔偿制度呢?火车晚点赔偿或补偿,难道真的尚无先例吗?
的确,目前《铁路法》以及铁道部相关规定中没有对晚点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做出法律规定。但是,旅客既然买票上车,就与铁路部门形成了运输合同,要求双方奉行诚实信用原则。《铁路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而《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则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铁路部门提供运输服务,对自己的服务负有质量担保责任,铁路应按照合约规定认真履行正点发车进站。只要火车晚点并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是由铁路部门本身所造成的,就应该给旅客一个合理的说法,更应该作出赔偿。
其实,实行火车晚点赔偿制度并非没有先例。据新华社2004年1月8日报道,瑞典铁路公司宣布从2004年1月15日起对乘坐晚点火车的旅客进行经济赔偿。而据《海峡都市报》2004年3月3日报道,为了激活欧洲铁路运输市场,欧盟目前也正着手制定过境火车晚点赔偿制度。即便是在我国,因为火车晚点导致旅客误机,铁路部门也已有补偿先例。2002年3月间,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一特快列车因故障晚点到达近两个小时,车上因此而误机的7名旅客,最终得到公司赔付。(据新华社2002年3月22日)
也许有人担忧,铁路晚点赔偿、补偿的“口子”一旦撕开,势必给铁路部门工作造成被动。确实,实行火车晚点赔偿制度会给铁路部门带来经济损失。然而,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的铁路方面是不是也应该以旅客的权益为重呢?换位思考一下,倘若火车晚点却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并进行补偿,那么在这个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社会,旅客们要给自己留出多少富余时间,才敢登上火车呢?
其实,实行火车晚点赔偿制度这种“以旅客为本”的做法,不仅会让铁路部门的信誉直线飙升,而且一定会增加客流量,从而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此外,追究火车晚点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还会提高铁路系统内部员工的责任心,鞭策他们齐心协力,力争工作到位。不难看出,实行火车晚点赔偿制度,显示的是铁路部门的诚心、热心,将会促使其工作人员更加细心、齐心,自然也会让旅客们倍感舒心、放心。如此“心心相印”的多赢举措,为何不早点提上日程呢?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