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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煤矿出了事故,有关煤炭生产的消息又多了起来。这不,2月17日的《工人日报》就登了这样一则消息:《重庆煤炭公司:出了事故处理领导》。我被这醒目的标题所吸引,忙看正文。看完后才知道是这么回事。
重庆煤炭集团公司韦家沟煤矿出台了“干部安全金保证制度”,把以前出了安全事故重罚单位的做法改为直接处理事故单位领导。这“干部安全保证金制度”规定,全矿区队及矿机关管理人员都必须交纳安全保证金,否则就不得从事管理工作。交纳标准是:区队干部正职4000元、副职3000元、机关正科级干部1500元、副科级干部1200元,管理人员、安全执法人员1000元。
现在用交纳保证金的办法管理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反腐败有廉政保证金,保障质量有质量保证金,计划生育也有保证金。现在又有了煤炭的安全保证金。言词的“军令状”改成了钞票的“保证金”,与经济的市场是多么地合拍。然而效果又如何呢?
我们看看韦家沟的“干部安全保证金制度”吧。报道没有说它产生的实际效果,只是说了干部们对这个制度的称道。那么我只好来个推测了。
一般而言,在管理中经济处罚是比较有效的,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根本利益——经济利益,但是这样的处罚至少在个人利益上有伤“元气”之感。如果处罚只是毛毛雨,让受罚者不痛不痒,那么受罚者是既不会增强责任感,又不会“吃一堑长一智”。尽管韦家矿区干部们的人均月工资是1200元,但是那几千元的保证金毕竟不能“伤筋动骨”。即使出了事故,丢了几千元的钱是算不了什么的。只要能在官位上呆着,那点损失是可以补回来的。何况,出了事大家都担当着,都跟着赔,何必要一人劳神、费力、着急地去防止事故的发生。
现在煤矿死人的事经常发生,并非是由于煤矿的领导没有交纳安全保证金。据专家们的分析,大小矿难时不时地发生主要的是因为腐败、错误的政绩观、超负荷生产、安全投入不够、生产方式落后和安全意识的淡薄等,这诸多的原因,难道一个“干部安全金保证制度”就能统统地化解吗?除非它是马良手中的神笔。
如果一个问题经常发生,那么就得抱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针对问题的根本原因拿出切实的、系统的办法去解决,而不是搞些花里胡哨、中看不中用的名堂。否则,吃亏的将是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损失。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