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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ThomasV. Fuentes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说:“对余振东这样的腐败官员,我们会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另外,Fuentes先生表示,中美两国已建起联合打击刑事犯罪的长效机制。
我们注意到,谈及余振东的归案,Fuentes使用了“遣返”而非“引渡”一词。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中美两国尚未签署引渡条约,在缺乏条约依据情况下,双方无法启动引渡程序。
国际法上人员移交的形式,主要包括引渡、随案移交、被判刑人移管、遣返四种,这里的遣返,主要针对偷渡和非法移民者。而余振东先是被美国以欺诈罪名判处12年监禁,再经过中美协商达成特别协议后遣送回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遣返”。
说到底,其归案的依据,主要还是《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经过反复谈判达成的个案协定。
2000年达成的《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是中美两国在刑事司法合作上迈出的一大步,但该协定主要着眼于管辖、取证和物品移交等程序环节,在引渡嫌犯、没收犯罪资产上尚无细致安排。
既然缺乏制度安排,具体个案便只能以谈判形式进行政策抉择。
余振东的成功归案,对人们是很大的鼓舞,然而,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还将不得不面对更多的王振东、李振东,如果全部指望个案合作,不仅加大了司法成本,案件本身也会面临一系列质疑,比如“携款出逃的官员被承诺免死是否有悖平等原则”、“未经法庭审判承诺最高刑期是否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所以,个案合作必须转化为国际合作反腐的长效机制。
所谓长效机制,首先是指各方都要充分认识国际合作反腐的重要性,互设常驻机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积极进行情报交流和案件通报。在这一点上,正如Fuentes所言,中美合作进展迅速,在过去的两年里,双方都成为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布什也在去年发布命令,宣布禁止卷入腐败活动的外国人移民美国,并在美国本土加强了没收外国贪官非法资产的力度。这些都为双方的合作拓展了广泛空间。
当然,既然是长效机制,我们也不能光看人家的态度,个案中的讨价还价,最终还是应落实为白纸黑字。如果缺乏规范的程序,一切谈判都只能沦为桌上的利益博弈,缺乏稳定性和公信力。
在此方面,没有国际刑事协助法是我国一个很大的缺憾。比如Fuentes声称,如果中方提出调查申请,美方将“来一个,查一个”。那么,该程序该如何启动?我国又应由什么部门具体承担这一沟通之责呢?在我国已签订的几十项司法协助条约中,有的指定司法部负责,有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几大部门固然都曾在以往个案中承担过相应职责,但是,若沟通由固定部门负责,不仅符合国际通例,还将有助于建立顺畅、稳定的联系渠道。
另外,为了应对“死刑不引渡”这一国际法原则,应由什么机关,在什么前提下作出不施用死刑的决定?又由何机关按何程序正式对有关国家进行承诺?这些都是实践中亟待解决与规范的问题。
国际合作,不仅是观念扭转、沟通加强的过程,也意味着法律细节的不断完善。如是,合作才谈得上可操作、有效率。只有《反腐败法》、“国际刑事协助法”正式出台,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引渡法均依照与国际公约衔接的标准予以完善,繁琐的个案合作才将被稳定的长效机制取代。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