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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受到法律严惩的往往是受贿者,行贿者却少有被判刑的。其实,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不斩断行贿链条,权力腐败就不可能得到遏制。
“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被判刑?”这是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刘继明向记者提出的一个意味深长的问题。这位从事反腐败工作25年的老检察官告诉记者,“当前查处受贿者与行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据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这位反贪局长道出了实情。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我们看到的多是高官落马、大案曝光,受到法律严惩的往往是受贿者,而那些贪官背后的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的。以福建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腐败案为例,这位名动全国的“三光书记”被判了死刑,但是,在向他行贿的71人中,仅有13人被判刑,多数行贿者只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已。
反腐败斗争中对行贿者惩治不力,直接原因在于立法与执法环节:其一,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量刑明显较轻,尤其是对单位行贿等行为缺乏有效处罚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主体、确定犯罪性质与量刑方面遇到不少困难;其二,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往往过度体现“坦白从宽”的原则,这造成不少行贿者虽然没有“自首”或“检举揭发”的表现,但只要最后交代出行贿事实,就能得到宽大处理。
笔者认为,对行贿者“宽宏大量”的深层次原因,存在于我们的社会文化意识之中。人们往往对行贿与受贿有着不同的态度:对受贿者万分憎恶,对行贿者的痛恨程度就十分有限了。在一个权力缺乏制度性约束的环节上,有人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甚至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
然而,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滋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其实,公款行贿已经成为行贿犯罪的新发展趋势,行贿行为往往也是贪污腐败行为。河南省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到2002年审理的贿赂案中,公款行贿高达60%多,行贿者往往就是受贿者。那些靠行贿获得权力的官员必然通过大肆受贿聚敛财富,以收回当年行贿付出的成本。简言之,如果斩不断行贿链条,权力腐败就不可能得到遏制。
因此,我们应该与“宽容行贿”的社会文化告别,像痛恨贪污受贿一样痛恨行贿行为。在严惩受贿者的同时,公权机关还必须重拳打击行贿行为;立法部门要编织严密的法律网络,将不同主体的行贿行为(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不同内容的行贿行为(除财物外,用人、提职、晋级、免费旅游、出国观光、海外定居、留学担保都可以成为行贿内容)一网打尽;执法机关要尽量减少执法弹性,像严惩腐败高官一样严惩形形色色的行贿者。
我们相信,如果人们能够看到越来越多的行贿者被绳之以法,行贿者与受贿者才可能减少,权力腐败才有望得到有效遏制。
( 责任编辑: 杨茂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