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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见中新网2月27日)
对此,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周业安指出:《通知》将会有效地控制腐败分子向海外转移财产和不法交易的洗钱行为,但不会伤害合法资金的自由流动。商务部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近年来,不少腐败分子利用国与国之间的制度、法律等差异,寻找避风港,逃避法律打击。腐败分子将赃款转移出境,已成为惩治腐败的一大障碍。有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人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对外投资名义将资本转移到境外并以个人名义注册,将国有资产变为私有财产。通过子女留学、亲属移民、开办海外公司等方式筑起狡兔三窟,实现资产的远距离转移后,贪官或者趁好就收,或者在见到风吹草动时临时开溜。这是《通知》出台的重要背景,也是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实现反腐败关口前移的需要。
但是,笔者以为,有比对官员转移财产实施监控更重要的,那就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刚性执行。我国自1995年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实际运作的情况来看,效果却不甚理想。因为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机关,各个行政机构自行其事,缺乏统一性。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标准,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甚至敷衍了事。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往往是填完表格就完事。缺少事后的公开和公正。执行过程缺乏科学含量和严谨度,对申报材料没有必要的统计和审计过程,申报结果与实际情况相比往往水分过大,难以反映实际情况。笔者以为,这种状况也给官员转移财产制造了便利条件,甚至是为官员转移财产提供了方便。
事实上,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得到了刚性执行,笔者以为,官员转移财产的问题似乎也可迎刃而解。因为财产申报可以实现一个官员由被动接受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这一转变不仅使监督者便于行使监督权力,而且使被监督的国家官员在心理上时刻感到自己是处在监督之下,打消他们的犯罪心理。对于减少犯罪机遇来说,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也使公务员失去了犯罪机遇,严密的制度封住了公务员的贪污贿赂之门。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对贪污贿赂罪的打击与惩治,但类似的案子仍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在于缺乏有效的防范机制。一般地说,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比,防更胜于治。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该制度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职时、任职期间或任职期满后,须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及一定范围内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的情况。这样如果公职人员的生活水平与其官职收入相应的水平明显不相符时,而无从解释其原因,一般都要受到行政处分或其他法律制裁。目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正日益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
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无疑有助于抑制腐败问题的发生,相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却会给腐败的滋生提供条件。因此,笔者以为,官员财产申报比监控官员转移财产更具现实意义。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