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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1年和1982年初,美国航空公司(AA)和勃兰尼夫航空公司(BA)的客源竞争异常激烈,两家竞相削价以争夺市场份额,价格战频频。1982年2月21日,AA总裁克伦代尔与BA总裁帕特南通了一次电话,其中的关键内容是:
“克:我有一个建议要给你,将你的价格提高20%,明天我也会同样提价。你会赚到更多的钞票,我也可以。
帕:我们可不能讨论定价问题。
克:哦,我们可以讨论我们想要讨论的任何事情。”
克伦代尔先生没料到的是,这次通话被录了音。AA的总裁先生错了,公司首脑并不能讨论他们想讨论的任何事情,和竞争对手联合起来制定统一的价格之类的事情是千万干不得的,讨论定价和同意固定价格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案《谢尔曼法案》第一条。在了解到这次通话以后,司法部立即指控克伦代尔提议固定价格,违反了反托拉斯法。被课以重罚之余,美国航空公司向司法部保证决不再进行类似的活动。
可是在国内,企业之间结成价格联盟却是屡见不鲜的事情。日前有媒体报道,各大航空公司老总将在3月初召开机票价格商讨“峰会”,实行机票价格联盟,报道指出,有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私底下透露,主要航空公司之间确实有价格联盟,而且航空公司针对各时期的机票价格问题,都会不定期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此说来,航空公司之间实行价格联盟在“圈子内”是公开的秘密了。
这些年来不断爆出彩电企业、汽车企业、乳业企业等结成价格联盟的新闻,其间甚至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政府或行业协会在其中牵线搭桥的身影。所持的理由也颇冠冕堂皇,诸如“保护民族工业”、“杜绝非理性竞争”之类。比如前不久浙江省慈溪市某楼盘降价销售,于是由慈溪市70多家房地产企业成立的“房地产协会”立马筹划建立“房价协商机制”,“以防止房价的非理性下跌”;该市建设局负责人也表示,“该楼盘的降价的确背离了价值规律”,同时也认为“房价协商机制”并非完美的解决方案云云。
诸如“房价协商机制”之类的价格联盟岂止是“并非完美”,而压根就是搞不得的事情。一个基本事实是,我国自2003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明明白白地指出,“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为什么市场里的企业不可以串谋,其中的经济学原理非常简单。只要有市场垄断势力存在,无论这种势力来自于买方还是卖方,都会对本来可以竞争价格购买商品的潜在购买者造成损害,而且在这种市场态势下,经济学理论证明还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过度的市场势力会引起公平方面的问题,如果一个厂商有很大的垄断势力,它就可以迫使买家接受更高的价格,这是以买家的利益为代价牟取利益。对于此类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即便是通过对卖家征税后再分配给购买者也通常是不现实的,因为很难确认厂商的利润多大部分归于垄断势力,而据此一一退还给购买者会更加困难。因此,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上都是制定了严格的反垄断法案、力图将垄断势力遏制在萌芽状态。
要说我国司法部门能做到像美国一样,对欲结成联盟垄断市场的行为能明察秋毫、防患于未然,倒也不符合当下的“国情”,但是,司法部门对主动跳将出来的市场大鳄露头就打当不过分吧。可就在去年上半年,北京某些地产“大腕”公然在媒体上嚷嚷,要建立“房企联盟”合谋拿地,同时制约房地产企业的随意降价行为,以“维护行业利益”,某“明星级”的潘姓大腕还与多家开发商“通过电话”以“寻求联动”。对于此类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见媒体从行业“创新”的角度大肆“正面”宣传,不见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在政府如此纵容,乃至怂恿之下,加上大利当前,企业串谋怎么能不此起彼伏?
国家发改委近日透露,我国将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非公资本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和领域。对于饱受垄断之苦的国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但是,放开市场准入仅仅只是第一步,如何对诸如“价格联盟”之类形形色色的垄断行为进行持续的监管,是对责任部门的“执政能力”更长期的考验。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