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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日本的强制三者险制度
2月25日,中国保监会组织了一场“中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研讨会”,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有关人士介绍了日本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情况。
日本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正式开始于1955年,当时日本拥有105万辆机动车。
日本的机动车保险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机动车三者险,二是(任意)机动车保险。其中,三者险是对人赔偿的责任,按照机动车三者险赔偿保障法的要求强制投保。在日本,车险的承保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是金融厅,但国土交通省对三者险的保险赔付事宜进行检查。
在日本的机动车三责法的第5条规定,没有签订第三者责任险或责任互助合同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该规定在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机动车,但不包括自卫队、美军和维和部队执行任务用的机动车,也不包括只在道路以外的场所使用的机动车,比如工厂内使用的机动车。
同时,日本的机动车三责法的第24条规定,如果没有政府法令规定的正当理由,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三者险。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指投保车辆为非适用范围的车辆,或未如实告知的,或不支付保费的。
在日本,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随车携带车检证、机动车驾照,还要随车携带第三者责任险证明书,如果没携带第三者责任险证明书,机动车就不能上路行驶。日本还加强了三者险和车检制度的联系,相关法律规定,要办理机动车“上牌”、“车检”等与道路运送车辆法有关的行政手续时,需要出具保险证明书,而且保险证明书记载的保险期必须覆盖车检证的有效期。
日本的机动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之后,要张贴保险标识,保险标识上标有保险到期的年月,这样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该机动车是不是投保了三者险。对于不属于车检对象的轻骑车和电动自行车,也必须上三者险,投保人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标识,并张贴到车上的指定位置。
在一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和投保人解除合同关系。这种情况包括,投保的机动车变成非适用的对象车;违反了告知义务,比如重大恶性事故没有告知的;车辆重复投保三者险;因车辆报废牌照取消的。
如果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恶意而发生的损害属于免赔范围,如果投保人签订了两份以上的三者险时,以最早签订的合同为准,其他合同与其重复期间发生的事故属于免责范围。
目前,日本三者险的死亡赔偿金额为3000万日元,如果受害者残疾,根据其残疾程度,赔偿金额从75万日元到4000万日元不等。
在索赔方面,日本的三者险一般由肇事者索赔,如果在肇事者属恶意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索赔。在索赔的时候,受害人为解决当前的费用问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暂付金支付申请,死亡的暂付金金额为290万日元,受伤时,分为5万日元、20万日元、40万日元。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