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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利益集团闷声挣钱区政府撑腰VS新股东上亿投资权益受损石沉大海
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该由谁来维护
——健力宝系列深度评论(八)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可是健力宝一案中,我们发现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的情况完全不是这样。三水区政府少数人暴力驱逐投资者的恶劣行径,极其严重地损害了佛山市乃至广东省的投资环境,极其严重地丑化了佛山市、广东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府形象。
据《财经》报道:北京汇中天恒收购健力宝一案中,新管理团队自2004年11月17日入主健力宝董事会之日起,陆续向企业注入资金总计1.08亿元,分别用于购买原料、支付经销商欠款和销售公司欠薪。原料到货需一段时日,至12月初健力宝准备全面复产。政府以三水贸易公司接管企业之时,先前汇中天恒购买的生产原料已陆续到货,生产得以启动,贸易公司开始产生大量营业额和利润,但所得利润全部留存体外贸易公司,与健力宝集团公司无关。
在公司治理结构缺失(投资方及其管理层被驱逐、对上述运营无任何控制力)的前提下,这种体外运行将在“接管风波”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剧对投资者权益的侵蚀,企业未来每一个生产成果、每一分钱所得利润都渗透着对股东投入的侵占和对股东权益的剥夺,最终使产权关系越来越混乱,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将很难追溯作出各方都能满意的量化补偿。换言之,以这种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其后果是不可完全逆转或完全弥补的。
少数利益集团闷声挣钱、区政府少数人给其撑腰,而新股东上亿投资权益受损石沉大海、区政府方面却无人问津,如此三水区政府信誉何在?公正何在?威信何在?长此以往,没有人敢同三水区这样的政府打交道,自然也没有人愿意在这样的环境下投资,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最近有关当事人还出来指责投资者本已相当克制的维权言行是“煽动人滋事、给三水当地带来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将健力宝的问题扩大化,说三水的投资环境差,已经对三水方面造成一些影响,希望注意自己的言行”等等,侵权者对受害者作此等表态,无异于“贼喊捉贼”。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本应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净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政府工作题中应有之义。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改善投资环境关系到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而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改善投资环境的关键措施。政府有责任做到也必须做到保护每个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只有这样的投资环境才可持续发展。但在三水区,少数政府官员不但对保护投资者利益置若罔闻,而且还支持少数经销商体外循环回笼资金、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水区政府在本案中非法接管构成侵权在先,其自身有没有诚意才是恢复投资者信心的关键,而有关当事人反过来责难投资者“没有诚意”,实在不合逻辑。投资者的维权诉求得不到当地政府回应,其合法权益至今仍受侵占,到底还要拿出怎样的“诚意”才是?
面对这样的倒行逆施、无理刁难,我们认为受害者对此次事件中三水区政府扮演关键角色的当事人已不必抱任何指望。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健力宝集团及其股东可依法追究三水政府及其复产小组的侵权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解散复产小组,小组成员撤出健力宝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要求行为人赔偿复产小组接管期间给健力宝集团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根据《财经》杂志披露,汇中天恒一方业已做好起诉准备,一旦和谈破裂,即将向广东高院起诉三水政府。
司法机关应当大力支持投资者的维权诉求,推动投资者权利主张的尽早实现;上级政府和人大应当出面制止三水政府的侵权行为,并追究其责任;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应继续深入批判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进一步营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舆论环境。
当然,在一切谈判解决途径均被封闭之前,受害者仍可对上级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介入促成事件的尽早解决抱有希望。而我们同时认为,有关方面应及时正确处理“健力宝非法接管案”这样影响面比较大、社会反映恶劣的个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各项合法权益,给无辜受累的投资人一个满意的交待。
诚如是,将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净化当地投资环境、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