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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回头路的产权改革VS 走向不归路的决策当事人
从健力宝案看国企产权改革的不归路
——健力宝系列深度评论(十)
我们首先认为,国企产权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国有企业改革以产权改革为核心,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股份制的公司为基本形式。实践中的曲折和教训说明,国有企业改革绕不开产权改革这个“坎”,这才是改革真正要攻坚的“堡垒”。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要通过所有制结构调整有进有退地国有经济集中,中心问题都是产权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产权改革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国企业的治理机制效率存在问题;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公司治理机制效率上存在显著差异,通过产权改革和治理转型可以促使绩效差异缩小。
宏观上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和微观上的单一投资主体,构成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总症结”。于是改革的总趋向只有一个:产权改革。宏观上,通过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打破单一所有制结构,走向多元结构;微观上,通过股份制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走向混合所有制。因此,国企产权改革的大方向本身并没有错误。
但我们必须明白,国企产权改革是一条不归路。
国企产权改革的成败系于法治精神的确立,而改革结果与具体操作方式密切相关。
正因为如此,作为拟转让产权的实际持有人的政府,退出过程中必须力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尽责为之寻找合格的买家。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作为主操者具有最大的权力,同时也承担最大的责任。它必须对直接导致国企产权改革失败的决策和操作负责。
最近发生的健力宝一案中,在公司转制三年来产权改革失败的矛盾彻底暴露和激化之时,恼羞成怒的当地政府最终选择了法外途径强行接管企业,令海内外大哗。我们认为,在此案中当地政府最大的过失有二:
首先是当年选择新股东过于草率,缺乏对收购者最起码的资格调查,致使企业在落入投机者手中,这正是政府作为当时国有产权出让人“选婿”的疏忽之过。
其次是在万般后悔之下忘记了自己如今已经不再是健力宝控股股权的持有人和出让人,采取法外措施驱逐股东试图使失败的产权改革人为逆转,于是错上加错、使这场闹剧千绕万绕走进死胡同。
为弥补当年“选婿”的疏忽,当地政府将自己推向了公然违法的不归路,同时也扩大了这场闹剧受害者的范围、深化了受害程度,使健力宝产权改革的成本陡然走高。这首先是一个违背经济学常识的下下策,进而是一个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操作。
在每一个国企进行产权改革之前,地方政府作为主导者必须明白,这样的改革一经实施,就不再可能无条件的逆转。如果国有产权出让人某一天“觉今是而昨非”,那我们说它只有为此付出成本:如果要挽回期间的损失,只有诉诸法律途径,追究转制过程中的每一个责任人,如此追索的过程显然并不轻松;同时如果要想对这段改制的操作彻底反悔,由于企业的股权几经易手可能已在与当年交易毫无关系的新投资者手中,则政府又只能够出资从其手中购回股份,如此还要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在健力宝一案中,当地政府显然琢磨到了这两种方式的不合算,换句话说:要追索损失只能走司法途径,但由于当年转制过程中种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此等问题在法庭上恐已难说清;而要重掌控制权只有向新股东购回,又过于昂贵。可是除此以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于是其在权衡之下只有铤而走险采取法外措施“私设公堂”。
殊不知,这样做使大家一起走向了不归路,其中也包括它自己。
整个产权改革本身没有回头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用计划手段和行政命令“一手遮天”的情况不复存在,政府的活动也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同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进行。在改革失败的结果面前,政府动用公权力强行无条件逆转的企图,根本不符合经济学规律,因此必然损害当事人利益、必然触犯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制度、必然引起公愤,这样的企图就好象“拔着自己的头发想要离开地球”,其在现实中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对于这条不归路,我们希望所有的国有产权出让人引以为鉴,勿再抱有幻想。
在本案中,当地政府的相关决策者也已经走向不归路。由于错上加错,其未来既需要承担草率转制的决策失误,还需要承担因非法接管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而这两重过失责任如能最终认定,已足够影响其政治前途。那么,有没有退路可以选择呢?由于此时健力宝经过几番折腾气数已尽,政府接管更是给这个死结打上最后一扣,因此期待适格的新投资人实属不易。而作为非盈利机构的政府,其自身手中不会有足够的现金购回股份,即使经过本次所谓的“体外循环”套出资金,恐怕也要将一大部分用于回报支持该循环体系的外部利益人。如此,当事人已经没有回头路,其尴尬的处境唯有自己可知。
在本案中,健力宝企业的一只脚也已经踏上不归路。由于政府强行介入破坏了产权改革仅存的成果——治理结构,企业已错过“回头是岸”的大好时机;由于接管者侵占了企业财产和股东投入、且至今拒绝承担草率转制及非法接管之责任,企业已重回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老路;更由于此宗海内外影响恶劣的事件,企业品牌声誉已严重受损。如果三水方面当事人能够正确认识自身错误并勇于承担责任,则希望仍在;而如果问题继续拖久不决,健力宝企业的另一只脚在不久的将来也终会踏上不归路。
国企产权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但它是一条不归路。政府作为最初的国有产权出让人和改革道路选择者,应以正确的途径和最大的努力尽责,避免因自身的不当操作使各方(包括自己)都深受其苦,更不可于情急之时误出下策。这就是我们通过健力宝案得到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