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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下午,全国政协三次会议举行大会发言,来自浙江省宁波市的全国政协委员陈守义委员题为《不良资产核销必须问责》的发言,引起了少见的6次热烈的掌声,发言结束时,委员们的掌声经久不息。陈守义委员并不是知名人士,但他发出的呼声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普遍的支持。(3月8日《中国青年报》)
陈守义援引有关报道说,2004年央企共申报核销损失3178亿元人民币,加上财政部已核准的近1000亿元损失,共计4000多亿元人民币。而在过去几年中,四大商业银行已经核销近2万亿元!毫无疑问,这些损失,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都是民脂民膏!
的确,正如陈守义委员所指出,国有企业管理权是一种公权。因此,第一,公众有权了解国有企业经营失败的情况;第二,公众有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如果在剥离和核销不良资产时,不对造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追究到底,那就不仅仅是在纵容犯罪,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陈守义委员在提出关于把“谁决策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纳入法律框架的建议时特别强调,这种责任追究应该实行“无限期责任制”,无论决策者已经升到什么级别、调任何处,都应该追究责任,该受经济处罚还是承担刑事责任,都绝不能手软。陈守义委员还建议,今后国有资产涉及数额巨大的核销项目,必须提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把决策责任人的问题和真相及时公布于众,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笔者有机会在大会现场聆听了陈守义委员的发言,不仅为陈守义委员本人以及政协委员们多次长时间的热烈掌声所体现出来的强烈正义感所震撼,而且也为陈守义委员提出和分析问题的逻辑所折服。问责不良资产核销完全是正义的、合理合法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没有理由拒绝这样的要求。
首先,问责不良资产的核销,是依法保护公共财产的必要步骤。宪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尽管国有资产管理者在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时带来损失的原因可能有相当多的时候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难以避免的因素造成的,但事实也早已证明,主观原因确实存在的,而且问题严重。
其次,问责不良资产的核销,有利于提高国企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意识。据笔者了解,相当数量的国有资产的损失来自于经营管理者责任心的缺失,因为决策的时候拍脑袋、执行决策时拍胸脯、经营失败时拍屁股,没有人追究责任,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的恶性循环。只有严厉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才能尽快中断这种恶性循环,使经营管理者负责任成为普遍的常态,使不负责任的人无处藏身,从而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
再有,问责不良资产的核销,对于提高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执政能力,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让公众了解国有资产不良资产核销以及责任人履责情况的真相,是实现公众的知情权的条件、是公众参与监督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一个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给予必要的适当的处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 责任编辑:xiaobo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