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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的积极作用已出现退化,决策层已经开始反思利息税政策的实际效果。年初,银监会会同国税总局高层,在上海等地对利息税的征收情况展开调研工作。在正在举行的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天津财经学院经贸系副主任梁燕君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储蓄存款利息税。
利息税是2000年国家为了适度降低储蓄存款余额,刺激居民消费开征的。这一举措对于刺激居民消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效果却很有限。
一是对于降低居高不下的高储蓄率几乎没有发挥应有作用,2004年底我国
银行个人储蓄余额仍高达12万亿元。二是一些高收入阶层往往通过办公司、购置固定资产等要么把资金放在公司账上,要么占用在固定资产上,往往不是储蓄利息税纳税主体。一般工薪阶层反而变成了主要征收对象,供孩子上学、购房、看病等少的可怜的一点储蓄还一直是负利率,本来这些不得不储蓄的资金就一直在贬值,可还得缴纳利息所得税。数额虽小,但气不顺、意见大,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政协委员梁燕君建议取消储蓄利息所得税,笔者认为,应该对现有储蓄利息税进行调整,不主张完全取消。调整的原则是:改变把普通工薪阶层纳入纳税主体的现状,抑制贫富悬殊,抑制不劳而获的食利阶层,鼓励投资,不减少国家税收。按照这个原则,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储蓄存款余额规定一个征收利息税的起点,这个起点应该把一般工薪阶层的一点储蓄排除在外,主要对高收入阶层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比如:以50万元储蓄存款或者100万元储蓄存款为起点等等。具体起征额度应该由有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情况具体测算。而这个起点应该根据居民收入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不能像个人所得税率一样几十年不改变。同时,按照储蓄余额确定征收起点后,应该大幅度提高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率这样进行调整,有利于遏止目前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有利于鼓励高收入阶层把资金用于投资,给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不是把资金放在银行食利,这也是各个国家的通用做法;有利于一般工薪阶层用于防病、购房、给孩子攒钱上学用的资金放在银行能够保值增值;提高征收额度的同时,大幅度提高税率,也不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
因此,笔者认为,调整储蓄利息所得税火候已到。
( 责任编辑:xiaobo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