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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起草专家昨接受记者采访称,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有望建立
据《破产法》起草专家组成员王欣新教授透露,欠薪保障金原则上由企业承担,相当于企业给职工缴纳的“破产保险金”,保障金由国家预收,并交统一的机构管理和支付。
本报讯(记者 杨在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布的立法计划,《破产法》草案将在今年四月进入三审。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最新的草案有望写入“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以保护职工权益。王欣新说,欠薪保障基金原则上由国家统一向企业预收,并由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和支付。根据这一制度,企业破产后,职工就无需担心领不到欠薪了。
折中办法处理破产资产
为加强保护职工权益,此次破产法草案将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劳动补偿金等职工债权,全放在抵押贷款等担保债权之前优先清偿。也就是说,企业一旦破产,不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首先得到还款,而是职工优先受偿。
由于在过去20年,我国法律一直规定企业破产时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因此这一变化引起了很大争议。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认为,如此规定抵押贷款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保障,贷款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必然提高融资成本和条件,贷款更为谨慎,造成企业融资更为困难,出现贷款难情况。
“最终草案将是一种折中。”王欣新说,最终草案可能在两种方案中作出选择:一是减少职工债权优先的范围,只规定职工工资优先受偿,而不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劳动补偿金。此外,对工资清偿还可限制最高数额,如高管人员的薪水超过限额,就得不到保障;二是在担保债权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由职工优先受偿。比如,破产企业净资产只能偿还银行的抵押债权时,就从中拿出10%、20%或更多来偿付职工工资及保险金补偿金等。
申领保障金
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王欣新说,上述两种方案虽然较大幅度地压缩了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但并不意味着被压缩的部分就得不到偿还。此次最新草案很有可能确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让企业、债权人与政府共同分担损失。
据王教授介绍,基金原则上将由企业承担,也有可能由国家财政补贴一部分。这相当于一种企业给职工缴纳的“破产保险金”,缴纳数额将根据支付职工工资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保障基金由类似社保基金的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支付。王欣新说,至于如何申领保障基金,也有两个选择:一是在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后,如果企业无力偿还欠薪,则由保障基金支付;二是企业一进入破产程序就可以首先申请“保障基金”支付职工欠薪,这样职工就不用在漫长的破产清算和资产变卖程序之后再来领取。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