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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个人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将被重点录入将于今年年底前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违规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上海的个人信用征信建设毫未落后
2004年12月中旬,央行负责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进入试运行,先行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等七城市开通联网查询,上海未进入首批试运行城市。
但上海在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上丝毫未落后。事实上,上海是全国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城市。上海市在去年2月1日起实施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
“上海的管理办法与央行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是相一致的,双方没有冲突之处,上海个人征信工作将会开展得更好。”负责上海个人信用征集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志国告诉记者。
个人信用数据库年内全国联网运行
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工作规划,2005年年内,将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全国联网运行。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有关人士透露,上海联网进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工作将在下半年展开。
根据《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录入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办法》规定,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存在错误时,可向征信服务中心或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银行违规使用个信信息将遭严惩
《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罚则。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可以暂停或终止其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未按规定,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2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3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4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5违反《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