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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可以说牵动着中国股市里每一个人的心。不但管理层决策者、专家学者在分析研究,而且还有许多普通的投资者也在潜心探索献策。也许提出的方案已可上千计,然而至今似乎还没有形成一个能实行的“共识”。问题在哪里呢?关键的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必将牵涉着各方的利益,有得必有失,如果各方都是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又怎能走到一起呢?
因此,要想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应是讨价还价,也不必纠缠在补偿不补偿的问题上,而应是在市场的规则下,来重置在股权分置下被扭曲的股权。
这样的思路,首先是基于一个前提,就是说应承认、肯定我国股市此前的股权设置制度是有缺陷的,是背离市场本身规则的,是不合理、不公正的,是需要甄别和纠正的。所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就应该是按市场规则对以往未按市场规则设置的股权进行重新设置。
为什么要明确这个前提,是因为不肯定有错,就无须纠偏,股权分置有错,错在分置,纠正分置就必须重置。否则,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就会陷入无从下手、纠缠不清、甚至进一步走偏的境地。
如果肯定了股权分置下不同股份权益的扭曲和不公,那么重置股权,就必须按市场本身规则进行。记得在不久前,证监会尚福林主席曾就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举了一个非常具体的例子,即“要通过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让A股变成‘含权股’,以中石化为例,流通股比例很小,如果从国有股中拿出相同比例,对流通股东进行配售,价格以净资产为参照确定,这样除权后流通股价在3元多,市盈率大幅下降,流通股东受益,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将来在股权转让等过程中定价便可以市价为标准,两类股东共享流通溢价”。在这个例子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国有股中拿出相同比例,对流通股东进行配售,价格以净资产为参照确定”,为什么是相同比例(即1:1)而不可以1:0。5,1:2,或是其它比例?为什么一定要“配售”给流通股东,为什么要以净资产值为参考价格?显然这些都是带有主观性的,并不是市场行为,因此并不能保证其客观性、公正性。
那么如何是市场化的股权重置呢?
首先,对一个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既非流通股要上市流通)的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的估值。前段时间,华北制药(600812)(相关,行情,个股论坛)在实施“以股抵债”时,就是进行了“按国际惯例”的估值,华药集团特委托很权威的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华北制药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和厘定,得出的结论是华北制药每股股权价值为2.46元,并以此做为了抵债的价格。
其次,对这个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历史出资进行追溯。例如华北制药是1993年发行公众股票的,发行前其每股净资产为1。25元,后经送配,发起人股东华药集团的股份由4。92亿股增加到了 7.0012亿股,其实际出资应为每股0.88元;公众股东在首发7000万股后,又进行了3次配股2次送股,股份增加到了2.356亿股,累计出资已达6.147亿元,每股实际出资即为2.73 元。(均未计算分配)
第三,以估值对应出资,按“同股同价”分别确定公众股份及非公众股份的折股比例。还是以华北制药为例,公众股份的折股比例为1:1.11,非公众股份的折股比例为1:0.358。
第四,按比例折算确认现有股东股份数量,也即重新确认所有股东的股份权益。以华北制药为例,公众股东应由股权分置时的2.356亿股增加到2.61516 亿股,而非公众股东的股份减少为2.506亿股;公司的总股本也由11.694亿股变为7.308亿股(包括职工股上市流通的股份)。由于公司的总资产不变,相应的每股净资产将由2。14元提高到3。42元。这里十分明显的是,华北制药股权重置后,股份的估值将有很大提高,股价走势应该是上升的。
第五,完成股权重置后,按《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发起人股的锁定期限、高管股份持股、转让限制等)实行全流通。
这个市场化重置股权解决历史遗留的股权分置问题的方法,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以市场化的估值为基础。以往为什么对中国股价有人说高、有人说不高,就在于“估值迷失”,因为流通的价格只是A股的价格,既代表不了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更不是未流通那部分股票的价格,说A股“含权”就可以说股价不高,如与上市公司股份的实际价值比较即大部分偏高。实行全流通,前提基础就是找到“真正的市场价”,这个“真正的市场价”就是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市场化的估值,而上市全流通时不论公众股还是非公众股都应以这个“估值”为价格基础,进行股权确认重置。
解决股权分置,从形式上来看就是实行全流通,而实质是原先两部分股份权益的改变,这个改变应该是从扭曲不公到公平一致,而不是也不应是对以往一部分股份对另一部分股份掠夺、侵占的确认,或者是对这种掠夺、侵占的部分的象征性的一点补偿。所以,市场化的股权重置,是解决股权分置的基础,也是出发点又是落脚点。
进行市场化的股权重置解决股权分置,其结果是可预计的,即在股权分置时因分置而“增值”的部分权益将消失,而相反对应的是在股权分置时丧失的那部分权益得以恢复,这就是改变股权制度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实质意义。中国股市脱离本色成为“圈钱陷阱”,是股权分置制度决定的,是中国股市低迷不振陷入困境,使所有现有投资者总体亏损惨重、场外投资者望而却步的根源。进行市场化的股权重置,这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解决由于“知识和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国股市才能摆脱困境,恢复证券市场的本色,其它的一些问题也才能迎刃而解,确立保障投资者的基本资产权益,才能挽回和恢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热情。
不是要真正发挥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吗?真正推动证券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已到了非解决股权分置制度的时候了。任何在解决制度问题上的踌躇不前、犹豫不决,只会丧失一次次的时机,损害的不仅仅是投资者,延误的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就是整个国家的利益。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