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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销售货物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有17万业户受惠
记者从广东省国税局获悉,从2005年4月1日起,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将全面提高,并在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全省因此而受惠的纳税人达17万户,预计户均每年免缴增值税1847元,全省每年多减收税款3.14亿元。
据了解,这是1994年广东省实施新税制以来对增值税起征点的第二次调整。2003年广东省第一次全面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实行两年来,每年免征增值税达5.5亿元,有近40万业户享受到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税收政策,广东省国税局决定今年再次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并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最高幅度执行。
目前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是按地区分类实行不同的标准,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惠州、广州、佛山、中山等市分别为4000元/月,3000元/月和200元/次(日);东莞、珠海、阳江、湛江、江门、清远、汕头、茂名等市分别为3000元/月,2000元/月和200元/次(日);潮州、云浮、揭阳、梅州、汕尾、河源、韶关、肇庆等市分别为2000元/月,1500元/月和150元/次(日)。这次调整后,全省不分地区将执行统一的标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据统计,目前广东省共有增值税纳税人128万户,其中个人及个体工商户90万户。这次调整后,全省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业户将增加17万户,使起征点以下的业户数占到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近半数,预计全省每年多减收税款3.14亿元,使全省每年在起征点以下免征的增值税达到8.6亿元。
名词解释 起征点
起征点亦称“征税起点”,是减免税的一种形式,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数额的起点。课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