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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发了“绿色证” 你就要负责任
■管外窥
据《海峡都市报》3月24日报道,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期为3年,期满后必须重新申报认证方可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但是,记者走访福建福州部分超市却发现,一些食品厂家超期使用绿标现象严重。
看了这则新闻,相信很多人都会吓一跳。不是吗?记者在多家超市都发现了超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现象,而很多顾客对绿色食品标志是否过期,并不知道该如何辨别。就连超市方面,也坦言对绿色食品没有特意把关,当记者问及是否知道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期限时,回答则含糊其词。 那么,这样的“绿色食品”不管其质量如何,是否达到“绿色”的标准,都已经不再是合法意义上的“绿色食品”了,换言之,这样的“绿色食品”已经“失色”。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容侵害的,已经“失色”的产品,却又堂而皇之冠名“绿色食品”,其对消费者的欺诈显而易见,甚至可以说,正是这样一个“绿色证”,诱使了消费者上当。本来是为了便于消费者“看清楚”而贴上的绿色食品标志,如今反而成了某些无良厂家蒙骗消费者的新手段,这是多么滑稽和尴尬的事情!我们不禁要问:是谁让绿色食品“失色”?
无良厂家的责任是一眼就可以看出来的,但笔者不想对他们说什么大道理,因为说了也是对牛弹琴,此乃逐利的天性使然,所以,对他们不能“光说不练”。那么,责任当然就在于应该“练”的部门,也就是负责对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认证、颁证和管理的部门。
绿色食品标志已作为我国第一例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商标局注册,那么,对于不正确使用该标志的产品,依据国家《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诸多相关的执法和管理部门都有责任,而责任最大的,当属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中心委托管理机构。
按照规定,“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应立即报请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而且,“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有效期为三年。若欲到期后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在使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证书,并进行公告”。那么,如果管理到位,怎么会出现新闻中所说的一产品“到2004年1月15日就不能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了,但其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05年1月2日”的情况?
制度其实是很完善的,关键在于没有落实到位。无良厂家钻的不是制度的漏洞,而是管理方的工作漏洞。因此,即使有再好的制度,有再好的初衷,但如果只重发证,不重管理监督,不重把该收回的证收回,那么,这样一张证,带给消费者的就不是福音,更可能是一个美丽的谎言。
不独“绿色证”,其他的什么“放心证”、“信得过证”、“名牌证”等,也都是一个道理。希望相关的发证单位,在发了证后,付起自己的责任来!
( 责任编辑: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