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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体对房贷新政、房产税以及地荒论的密集讨论引发了社会对住房问题的极大关注,这是好事。住房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只有让不同的声音充分表达,才能找到一个各方利益的交集点,从而有利于住房问题的解决。
在我看来,我们面临的住房问题,与其说是具体建造、融资、分配等问题,不如说先是一个政策目标、定位不清晰的问题。所以,要解决住房问题,必须先定位清楚政策的目标和角色,才可以谈到法律的地位、资源的投入和运用的方式等。
说到国家的住房政策,当然首推市场化。这是前提。但完全推给市场,也是不可能的,否则还要政府干什么。因此,住房政策还必须考虑以下问题:在强调市场化的同时,国家还有没有必要提供住房福利?如果有必要,在一定经济资源限制下,国家是否有可能提供住房福利,有可能提供多高水平的住房福利?如果国家有能力提供一定的住房福利,这些福利又应提供给哪些人群,采取什么制度方式提供福利待遇?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看法,将决定政府采取何种住房政策。
比较房屋政策的先驱当尼逊曾根据各国实践,提出政府在住房政策中扮演了三种角色,即雏生型、社会型及全面责任型。
所谓雏生型,指的是将房屋视为一种社会的消费,而不是生产或投资,它会拖慢经济增长,因此政府视其为经济发展的阻碍,倾向采取消极的态度面对老百姓的住房需求,低收入者只好自己去寻求解决房屋需求的方法。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住房政策就属于这一类型。所谓社会型,指的是政府要照顾市场无法满足其住房需要的人群,如老人、失业者,单亲人士,外来工等,因为他们在劳动市场已经处于不利位置,更难以在自由的房屋市场中满足住房需要,因此,政府基于社会发展及社会公义,有责任为他们提供住房。英美等大部分发达国家及香港是这一政策的蓝本。所谓全面责任型,指的是政府承担起满足所有市民住房需要的责任,政府不视这种责任为经济发展的包袱,反而认为这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政府对住房市场实行全方位介入和控制。瑞典、荷兰、德国以及新加坡是此种类型。
从当尼逊的住房模型来看,中国正处于雏生型向社会型住房政策转变的阶段,住房政策所要解决的,也主要是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而改革以来,我们也发展出适用于不同人群的住房制度方式,如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廉租房等。尽管如此,但这些政策方式在实施过程中,住房问题走向反面的情况我们也经常遇到。比如,公积金没有体现为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和支持,一些人买房可享受到此项政策,而不能买房的低收入家庭则享受不到这项政策;经济适用房则以营利为目的,存在经济房不经济、开着小车来买房等现象。至于廉租房,从近年的政策实践来看,主要问题体现在资金来源上。因为是面对低收入家庭,在资金来源上应该是地方财政,但实际上现在各地绝大部分是当地主管部门自筹。据建设部统计,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由于受制于资金,目前仅有一半以上的城市开展了廉租房工作。而且从长远来看,资金问题将始终是制约政府解决低收入户住房需求的最大障碍。
鉴于上述因素,特别是中国还存在庞大的人口压力,所以,从绝对的意义上说,人人有其屋是办不到的,要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出路只能是政府提供租赁,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是说,我们的住房政策目标应该是让大部分低收入家庭到市场上去买房,政府只负责给低收入群体中最困难者提供住房。而要让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都能买得起房,就必须降低目前高企的房价,同时对低收入买房者实行补贴。从现实出发,这是有可能做到的。首先,无论从人们的实际感受还是从收入与房价之比来看,中国的房价的确有些高得离谱,存在着降价空间;其次,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空置房,就全国来说,已达到千万平米以上。与其让房子空着,自然损耗,不如把房价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让大多数老百姓买得起房。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以有限的财力,集中解决那些最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在这一问题上,政府不能动摇。
( 责任编辑:胡晓波 )